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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业态领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议

2024-07-01 16:46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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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经成为职工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2021年5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个人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规模达到2亿人。2023年3月,全国总工会公布的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数据显示,目前全国职工总数4.02亿人左右,其中新就业形态劳动者8400万人。

新就业形态用工现象在我国已持续了十余年,但由于劳动者与平台的关系还不够明确,劳动者的身份界定和享有的权利还有待进一步界定。在新就业形态领域,因为劳动者基本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而暴露出来的问题越来越凸显。随着社会进步和商业发展,顺应多元化、多样化、个性化的产品或服务需求的网约车、快递配送、互联网营销、直播带货、社区团购等新业态不断涌现,也对我国现存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存在问题

(一)劳动关系认定困难。一方面,新业态劳动者的用工形式多样且灵活,包括全职、兼职等多种方式,导致劳动关系难以明确界定。新业态涉及平台企业、站点公司、外包公司、劳务派遣公司等多元主体,用工关系错综复杂,增加了劳动关系认定的难度。另一方面,部分企业采取加盟、代理等方式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导致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等多种法律关系杂糅,使得劳动关系界定更为困难。如:我们工作中发现企业为了规避与劳动者确定合法的劳动关系,从而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基金,与员工签订劳务协议或者合作协议而非劳动合同,导致发生劳动纠纷时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不属于劳动法管控范畴,劳动者也无法维权。

(二)新业态劳动者参保意识较弱且存在条件限制。新业态劳动者相对年轻,对社会保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参保意识普遍较弱。而且现有社保制度主要针对传统用工形式,而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工作形式较为灵活,往往难以满足参保条件。此外,新业态从业人员收入不稳定,且工作流动性较大,导致缴费能力有限,难以持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三)社保制度设计不完善。由于新业态产业发展迅猛,现有社保体系无法满足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实际需求和特点。对社会保险的监管手段和力度不足,也导致部分新业态从业人员无法获得应有的保障。部分新业态劳动者的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例如,超过56%的新业态从业人员每天工作时间在10小时以上,增加了劳动风险。

二、有关建议

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以及社会的安定团结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为此,建议:

(一)尽快出台针对新业态就业群体的法律法规,补齐法治短板。2023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等文件,但随着新就业形态的发展,不良企业利用法律漏洞,歪曲用工双方劳动关系,亟需补齐法治短板。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首先要清晰界定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基本权益,明确新业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规范新业态企业的用工行为。针对新业态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方面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劳动保障措施。同时,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新业态劳动者和企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确保双方都能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事。

(二)人社、市场、司法等相关监管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加强辖区内新业态企业管理,敦促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合法劳动合同而非合作协议,明确用工双方劳动关系;用工双方签订正规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管理和稽核部门应敦促企业为新业态劳动者缴纳足额社会保险和补充商业险,做到应保尽保,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加强人社、司法、工会、工商联等新就业形态业务、管理部门间的互通协作。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特点优势,构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多元联合调解工作模式。建设一站式调解中心并做好各类调解衔接联动工作,构建集政策宣传站、法律事务服务站、调解仲裁站于一体的“三站合一”服务平台,畅通和谐劳动关系微循环,不断提升基层劳动关系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合力化解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建立健全新业态劳动关系的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和纠纷,防止问题扩大化。

本文作者:吴瑞雄(农工党党员,青委会委员,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责任编辑:胡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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