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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的省级非遗项目——吕氏乡约乡仪

发布时间:2021-08-23 13:31:23 | 来源:西安市文化和旅游局 | 作者: | 责任编辑:闫景臻

蓝田《吕氏乡约》是北宋时期“关学”代表人物“蓝田四吕”(        指吕大忠、吕大防、吕大钧、吕大临兄弟四人。)所制定和实施的村规民约,被国学大师钱穆称誉为中国人的“精神宪法”,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乡规民约。《吕氏乡约》以“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四款条文总领全篇,运用道德的力量对乡村进行有效治理。

“蓝田四吕”创制出的《吕氏乡约》,将先贤智慧的结晶化作三千多字的细则,如同一道泉眼,将千年文华化作涓涓清流,流入田间地头。其中,“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这十六个字,成为《吕氏乡约》中的精华。

所谓“德”就是“见善必行,闻过必改”。善是抽象的概念,《吕氏乡约》对此并不作高深的诠释,而是举例说明哪些行为是善的。能治其身、能治其家、能事父兄、能教子弟、能御僮仆、能事长上、能睦亲故、能择交游、能守廉介、能广施惠、能受寄托、能救患难、能规过失、能为人谋、能为众集事、能解斗争、能决是非、能兴利除害、能居官举职皆是应当褒奖的善行。

《吕氏乡约》为入约民众规定了十五种不应有的过失行为。除德业不相劝、过失不相规、礼俗不相交、患难不相恤这四种“犯约之过”外,还有六种“犯义之过”和五种“不修之过”。犯义之过包括酗博斗讼、行止踰违、行不恭逊、言不忠信、造言诬毁、营私太甚,不修之过包括交非其人、游戏怠惰、动作无仪、临事不恪、用度不节。若有犯过者,按照《吕氏乡约》的规定要将其名字记下来,并施以惩罚。

《吕氏乡约》倡导入约民众“凡行婚姻丧葬祭祀之礼,《礼经》具载,亦当讲求。如未能遽行,且从家传旧仪。甚不经者,当渐去之。”后来吕氏兄弟制定了《吕氏乡仪》,它分为宾仪、吉仪、嘉仪、凶仪,详细规定了民众在日常生活中该如何行礼,如在路上遇见长者步行,应下马向长者作揖,等长者过后才能上马。民间操办婚丧嫁娶往往花费极大,《吕氏乡约》以“各量其力”为原则,规定了入约民众相互赠礼的规格,如嫁娶与庆贺所赠羊、鸡、兔、酒、水果、蜡烛与布帛等物,总值多不过三千文,少则一二百文。

《吕氏乡约》认为入约民众遇到以下七件事时应当互相帮助:一为水火,二为盗贼,三为疾病,四为死丧,五为孤弱,六为诬枉,七为贫乏。同约之人应不吝向有难者出借财物、车马、工具、人力等,对于可借而不借者、逾期借用他人钱物者、损坏所借他人钱物者都有所惩罚。《吕氏乡约》还倡导向约外有难之人伸出援助之手。依靠同约之人的互相帮助有时并不能完全解决困难,必要时仍应向官府求助,如“孤遗无所依者,若其家有财可以自赡,则为之处理”,如果不能自赡,则应申闻于官府,请求官府的帮助。

《吕氏乡约》并不强制当地民众入约,但是一旦入约,就应努力践行乡约的精神,接受乡约的约束。为此《吕氏乡约》认为应推举约正一人或两人,专对同约之人实施奖惩,此外还应安排值月一人,一月一更,管理约中杂事。同约之人每月聚会一次,聚会的目的就是惩恶扬善。对于过错较轻者,经过规劝后可以免于惩罚,但再犯则无可宽贷。《吕氏乡约》规定犯义之过一般罚五百文,情节较轻者可减至四百文、三百文;不修之过及犯约之过一般罚一百文,情节较重者可增至二百文、三百文;对于累犯不改、不义已甚之人,可将其逐出乡约。

吕氏兄弟创制乡约的目的,正如其所言“人之所赖于邻里乡党者,犹身有手足,家有兄弟,善恶利害皆与之同,不可一日而无之。不然,则秦越其视,何与于我哉!”如果邻里之间疏远如秦越两国,彼此不相往来,如何相亲相爱相救难呢?吕氏兄弟希望乡人能够积极响应他们起草的乡约,并提供建议与意见,与他们一道成就里仁之美。

历史资料显示,《吕氏乡约》的影响很大,它不仅在吕氏族里实施,而且还在整个关中地区推广,“关中民俗为之一变”,是优秀乡贤文化促进乡村治理的成功实践。

2017年,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陕西蓝田吕氏乡约:中国历史上最早成文乡约》,在全国范围内宣传推广陕西蓝田吕氏乡约,受到各方高度关注。

2017年,蓝田吕氏乡约乡仪被列入西安市第五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2018年5月,吕氏乡约乡仪被列入陕西省第六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