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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印发

发布时间:2021-07-21 11:07:30 | 来源:西安新闻网 | 作者: 张端 | 责任编辑:闫景臻

西安新闻网讯 记者近日从市政府获悉,《西安市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将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带动社会投资活力,健全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

《细则》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西安市域内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预算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细则》明确,政府投资应当坚持量力而行,充分考虑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严格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区分轻重缓急、科学有序推进,严禁建设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坚决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细则》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未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当年不予安排预算资金(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应急建设项目除外)。

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的项目,需在下达投资计划的当年开工建设;以投资补助方式安排的项目,需已开工建设;以贷款贴息方式安排的项目,贴息范围、贴息标准等需经本级人民政府或管委会同意。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由负责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各有关部门会同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调整计划下达时应抄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鼓励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工程保险和履约担保的方式进行风险管控。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确需变更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同时,《细则》明确,严格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概算审批部门履行概算管理的监管职责,项目单位对概算管理负直接责任。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此外,政府投资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工程施工协议,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没有实质性变化,累计增加投资不突破原概算的工程变更或签证,项目单位可自行核定。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项目单位有违规变更工程内容和规模、投资计划下达后不按期开工建设、不按项目进度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等情形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安排资金、收回资金、暂停或停止建设活动、停止审批其他项目等决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西安报业全媒体首席记者 张端 实习生 张紫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