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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成立生态保护督察工作小组 组长由市长担任

发布时间: 2020-03-20 | 来源: 新京报 | 作者: 邓琦 | 责任编辑: 吕欣

新京报快讯(记者 邓琦)今后,北京原则上在每届市委任期内,将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委、区政府以及有关市属国有企业开展生态环保例行督察。

另外,北京成立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市生态环保督察工作。组长由市委副书记、市长担任。

3月19日,首都之窗全文公开《北京市贯彻〈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实施办法》,这是北京市生态环保领域首部党内法规。

根据《实施办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规划计划管理。五年工作规划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当年督察工作具体安排,以保障五年规划任务落实到位。

作为北京市机构改革的一个“自选动作”,2019年1月,北京市委组建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市委书记蔡奇任市委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主任,市委副书记、市长陈吉宁任市委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副主任。

此次发布的《实施办法》明确,北京市委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下设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组长由市委副书记、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市委生态文明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市政府秘书长,市委、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委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相关负责人,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主要负责人,以及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

北京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包括例行督察、日常督察、专项督察和派驻督察。

原则上在每届市委任期内,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委、区政府以及有关市属国有企业开展例行督察。对有关督察对象分区域、分领域开展日常督察,按计划调度、督促中央和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落实。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视情组织开展专项督察。必要时,在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区以及有关市属国有企业等单位派驻专门人员,开展派驻督察。

去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成为我国生态环保领域的首部党内法规,确立了督察基本制度的框架、程序规范、权限责任等。

根据该《工作规定》,我国将成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党中央、国务院研究确定,组成部门包括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国务院办公厅、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审计署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生态环境部消息显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已经成立,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韩正任组长。

新京报记者 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