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4.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5.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的撤销分支机构核转函。
6.营业执照正、副本。
7.公章。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