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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和外国常驻记者证的注销和补发

发布时间: 2019-07-09 | 来源: 外国记者新闻中心 | 作者:  | 责任编辑: 李铮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如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其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将被注销:

(一)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终止其在华业务的;

(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连续10个月以上无常驻记者,被视为自动终止在华业务的;

(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节严重的。

外国常驻记者如发生以下几种情况,其外国常驻记者证将被注销:

(一)所属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终止其在华业务的;

(二)外国常驻记者离任;

(三)外国常驻记者在中国境内居留时间每年累计少于6个月的;

(四)外国常驻记者证有效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

(五)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节严重的。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外国常驻记者证被注销前,新闻司将通知有关机构和记者;注销后,新闻司将不定期通过IPC网站向社会公布有关名单。

外国常驻记者证被注销的记者,其J-1居留许可自注销之日起10日后自动失效。该记者如希继续在华停留,应当自外国常驻记者证被注销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证明,到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签证或者居留证变更登记。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或外国常驻记者证一旦遗失,该机构或该记者应当立即向注册登记机关(驻京记者向IPC,驻沪、渝、穗、沈记者分别向驻地外办)报告并书面说明情况,办理注销手续,并在所在地省市报纸上刊登挂失声明。申请补证时,应提供报纸挂失声明原件和补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