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未申领就业证擅自就业的外国人和未办理许可证书擅自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处理。即:对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谋职的外国人,在终止其任职或者就业的同时,可以处以1 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对私自雇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在终止其雇用行为的同时,可以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令其承担遣送私自雇用的外国人的全部费用。
对拒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外国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回其就业证,并提请公安机关取消其居留资格。对需该机关遣送出境的,遣送费用由聘用单位或该外国人承担。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