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继子女当事人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通知》(民办函[2008]4号),外国人在中国收养继子女的当事人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如下:
一、外国收养人应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
1.跨国收养申请书;
2.出生证明;
3.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4.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或者主管机关同意被收养人入籍入境的证明;
5.收养人2寸免冠照片两张。
以上文件除第五项外,均需办理公证、认证手续,通过收养人所在国政府或收养组织递交到中国收养中心进行审核、办理。
二、送养人应出具的材料包括:
送养人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
1.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2.送养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被收养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
4.送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亲子关系证明;
5.被收养人2寸免冠照片两张。
如果送养人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可不提供第一、二、四项证明材料,但再婚一方应当提交送养人的死亡证明(正常死亡证明由医疗卫生单位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县以上公安部门出具)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以及与被收养人之间的亲子关系证明,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一方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
被收养人年满十周岁的,应当提供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的证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上述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被收养人、送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应通知中国收养中心,同时转交上述证件和证明材料的复制件及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