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居和永久居留,在原来的《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的原则规定中两个概念都使用了。当时对于批准在中国定居的主要的适用对象是家庭团聚的人,而对永久居留资格的授予主要是外籍高层次人才和对中国有特殊贡献的人。但是,作为一个法律的概念,定居和永久居留并没有十分严格的区别,特别是批准定居和永久居留之后,他们所享受的便利和权利大体上也是相同的。经过工作实践,特别是在制定新的审批管理办法的过程中,经过认真研究,认为今后没有再区分定居和永久居留两种情况和同时使用两种概念的必要。所以,在新的审批管理办法中,我们都统称为“在中国永久居留”,发的证件也都是同样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所以今后的实施办法就不再使用两个概念,而都是一个永久居留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