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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黄金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发布时间: 2019-07-08 | 来源: 工业和信息化部 | 作者:    | 责任编辑: 闫景臻

一、项目名称:

稀土、黄金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二、实施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受理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四、法律依据

设立和规范项目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2)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五、许可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2)符合国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4)地区布局合理;

(5)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6)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7)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8)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申请材料

(1) 项目申请报告。

(2)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3)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5)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七、程序和期限

1、申请程序:

中央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项目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其它企业由项目所在地省地工业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2、受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全的全部材料,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3、审查、决定程序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受理申请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审批期限内。

八、告知方式

签发《××××》批准文件

九、许可收费

十、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