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 |
审批对象 | 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其直属在京事业和在京中央直管企业、全国性社团。 |
申请条件 | 1.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 2.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3.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4.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提交材料目录及说明 |
(一)申请材料 1.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登记申请表。 2.自有场所的房产证明或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场所租赁协议。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证明。 4.5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材料,包括个人情况登记表、大专以上学历证书、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制度未出台前,取得人力资源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取得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中介服务相关培训证书、从事人事人才工作5年以上都暂可视为具备从业资格)。 5.健全可行的工作规则,包括开展服务的流程、规范和内部管理规章及工作制度。 (二)说明 1.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公民或组织为被委托人待办有关事项,应同时提交有申请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审批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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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流程 | (一)申请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固定人才交流场所的,须做专门的说明。 (二)受理 1.受理条件: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规定形式。 2.岗位职责: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符合规定形式。对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单位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 (三)审核与决定 1.审核法定代表人及从业人员资格条件; 2.审核材料的真实性,申请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业务的,受理单位进行实地核查,查看档案库房、阅档室、档案工作人员办公室是否符合《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规定的条件; 3.属事业单位性质的,与编制部门沟通,核实编制情况; 4.属企业性质的,核实其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信息; 5.审批同意的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审批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送达与公告 受理单位审批同意后向申请单位送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及时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布。 具体办理程序详见《国务院所属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人部发〔2005〕97号)。 |
审批时限 | 办理时限一般为20个工作日,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受理单位审批同意后10日内向申请单位送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审批决定证件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年检要求 | 审批机关对其批准成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依法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其报送有关材料。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接受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审批机关应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
承办单位及 办理地点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市场司市场监管处,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邮政编码:100716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10-842082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