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 1.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2.《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劳动部综合管理全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规划、政策和标准;审查批准有关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
审批对象 | 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
申请条件 | 1.具有与所鉴定的工种(职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 2.具有与所鉴定的工种(职业)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3.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人员; 4.有完善的管理办法。 |
提交材料目录及说明 | 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向我部办公厅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建立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函; 2.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登记表》(一式三份)。 |
基本流程 | 1.具备建站条件的单位申请并填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定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登记表》,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其进行条件审查,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审核后,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提交建立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申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转职业能力建设司办理,职业能力建设司接到办理通知后,转请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对申请建立鉴定站的鉴定范围进行审核,同时转请各申请建站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根据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和各申请建站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意见,报经部领导批准后,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办公厅名义印发同意建立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函,同时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 |
审批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审批决定证件 | 无(以人社部办公厅函形式回复) |
年检要求 | 1.年检工作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委托其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 2.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职业技能鉴定年度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场地、设备、检测手段、人员等是否符合标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各方面对鉴定工作的反映等。 3.年检结果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核定后公布。 |
承办单位及 办理地点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邮政编码:100716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10-842074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