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2项:补充保险经办机构资格认定。 |
审批对象 | 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具体条件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第24号) |
申请条件 | 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第24号) |
提交材料目录及说明 |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申请表》等材料。具体要求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申请材料内容与格式》 |
基本流程 | 1.根据市场需求,主管部门发布增加管理人资格的公告。 2.有意申请资格的金融机构,按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3.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符合要求或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场更正并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及另行报送的日期。对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申请,均出具加盖公章、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从专家库抽取专家,集中对申请材料以及申请人的专业能力、管理水平、市场表现、团队及人员构成、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所需要的软硬件设施等,进行评审。 5.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市场需求,认定管理资格。 6.发布资格认定公告,公布认定结果,颁发资格证书。 |
审批时限 | 1.专家评审所需时间由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书面告知申请人。 2.在主管部门认定管理资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认定结果并向申请人颁发资格证书。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审批决定证件 |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 |
年检要求 | 每三年年检一次,合格的给予资格延续 |
承办单位及办理地点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督司,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邮政编码:100716 |
办理时间 | 不定期,事先公告。 |
联系电话 | 010-84208503、84207503、84208504 |
办理网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