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保证金提取 |
政策依据 |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教外留[2007]46号);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回国报到、提取保证金办法》 |
条件要求 (申请人的资质) | 已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资格的人员 |
办理程序 (文字说明和流程图) | 1.留学人员回国前,由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出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制表)。留学人员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第一联的复印件贴在《提取保证金证明表》第一页“CSC留学人员回国工作通知栏”的虚线框中,并带回国内。 2.留学人员回国后首先应向国内推选单位报到,由国内推选单位出国留学主管部门在《提取保证金证明表》”留学人员国内推选单位审核意见栏”签署意见并盖章。 3.留学人员应按照《提取保证金证明表》中的要求认真填写各项栏目并附交有关材料,并于回国后寄送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法律事务部。 4.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审验上述材料后,通知留学基金委专设的“留学人员保证金存取处”按照留学人员本人选择的方式退还保证金。 5.为方便留学人员,留学人员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提取保证金: (1)划转;(2)邮汇;(3)北京地区领取。 (1)划转。应写明户名、开户行和账号(上海地区留学人员必须提供单位户名、开户行和账号;北京地区留学人员无法划转或邮汇) 。开户行应具体到某个城市的某个支行或分理处。 (2)邮汇。应写明详细地址(含邮编)及收款人姓名。 (3)北京地区领取。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法律事务部收到本表后将在10个工作日以内审核完毕,电话或电子邮件通知本人到指定银行提取保证金;如委托他人领取保证金,受委托人应出具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和“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保证金收款证明”原件(黄色单据)。 留学人员本人或委托他人到“留学人员保证金存取处”领取保证金时必须携带“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保证金收款证明”原件(黄色单据)。 6.已交保证金的留学人员因故取消出国计划,由国内推选单位主管部门在该《提取保证金证明表》“留学人员国内推选单位审核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盖章, 在相应栏目粘贴“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保证金收款证明”复印件,将本表寄送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国家留学基金委将按照留学人员本人选择的提取保证金方式退还保证金。 |
需要提交的材料 | 参见“办理程序”。 |
办理部门和办理地点 | 国家留学基金委保证金存取处 北京市车公庄大街9号中国银行北京车公庄支行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 |
承诺时限 | 见办理程序 |
咨询/投诉电话 | 010-88395764、88395714,传真:010-88395790 |
收费内容 | 无 |
收费标准和依据 | 无 |
可否通过网上在线办理 | 否 |
办理单位网址 | http://www.csc.edu.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