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 | 社会抚养费征收 |
征收主体 |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
征收对象 |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具体征收对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
征缴方式 |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
征收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7号) |
征收标准 |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
征收时限 | 1、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2、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
延迟缴费责任 |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救济渠道 | 当事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