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办理 |
受理单位 | 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
服务对象 | 个人 |
办理依据 |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 2、《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 3、《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5〕77号) 4、《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9号) 5、《人口计生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人口厅发〔2006〕122号) 6、《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的通知》(人口厅发〔2008〕24号) 7、《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实施“三项制度”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83号) |
办理条件 |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
奖励标准 | 从2009年开始,奖励扶助对象按人年均不低于72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已超过60周岁的,以奖励扶助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
办理流程 | 1、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5、代理发放机构根据卫生计生部门提供的当年扶助对象花名册,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对象个人储蓄账户。 |
办理时限 | 根据各地卫生计生部门具体规定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