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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禁毒委、国家卫健委、国家药监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中国芬太尼类物质管制进展

发布时间: 2019-04-03 | 来源: 新华社 | 作者: 丁小溪 | 责任编辑: 吕欣

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将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标志着中国政府已正式整类列管芬太尼类物质。

围绕芬太尼类物质管制进展及下步工作情况,国家禁毒委副主任、公安部反恐专员刘跃进,国家卫健委副主任王贺胜,国家药监局副局长陈时飞1日上午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发布会上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中国政府正式整类列管芬太尼类物质

刘跃进说,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有关规定,公安部、国家卫健委、国家药监局决定将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标志着中国政府已正式整类列管芬太尼类物质,这是中国禁毒法制建设历程中的重大创新性举措。

刘跃进表示,当前,全球毒情发生深刻复杂的变化,特别是以芬太尼类物质为代表的新型毒品来势凶猛,已在一些国家大规模流行滥用,造成大量人员死亡,引发严重社会问题。面对这一国际性难题,中国政府对芬太尼类物质实行整类列管,既是提前防范和应对化解新型毒品问题带来的风险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重要举措,也是参与全球毒品治理、维护世界安全稳定的重要体现。

“整类列管芬太尼类物质是中国毒品问题治理的创新性举措,为我国禁毒领域深化改革、完善发展带来机遇。”刘跃进说,中国相关主管部门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在4个月内完成了芬太尼类物质整类列管的法定程序。

引入“类物质”概念 对某类物质实行“按类管制”

王贺胜说,中国政府整类列管芬太尼类物质,引入了“类物质”的概念,在文献调研、经验借鉴、专家论证、意见征求等基础上,明确了“芬太尼类物质”的法律定义,既保证该定义涵盖需要列管的所有品种,又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医药、工业、科研等领域合法需求的影响。同时,增加列管品种。启动法定列管程序,将“芬太尼类物质”增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正式将“芬太尼类物质”按类纳入毒品管制范畴。

“引入‘类物质’概念,对某类物质实行‘按类管制’,既完善了毒品管制的法律规范体系,为打击和惩治各类新型毒品犯罪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也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补充和完善。”王贺胜表示,当前,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关于办理芬太尼类物质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芬太尼类物质依赖性折算表”“关于芬太尼类物质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等相关文件。

陈时飞说,在芬太尼类物质整类列管论证过程中,还制定了例外规定,如果发现列管的芬太尼类物质有在医药、工业、科研或者其他合法用途,可以及时在非药用目录和药用目录之间动态调整。随着立法技术和行政监管手段的逐步完善,今后如果有更好的立法方式或者管控手段,也会及时作出调整。

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毒品治理

刘跃进说,中国政府在打击毒品犯罪的问题上,态度是非常鲜明和坚决的,法律是非常明确的。在芬太尼类的新型毒品在中国还没有大规模泛滥的情况下,中国政府就高度重视,先后列管了25种芬太尼类物质,还有2种前体,超过了联合国规定管制的21种。在执法上,都是严格按照法律办事,执法必严。

针对媒体提出的美国指责中国是其芬太尼类物质主要来源国的问题,刘跃进说,中国对芬太尼类药品的管控非常严格,合法厂家生产的芬太尼类药品从来没有发生过流弊,也不可能流入美国。中国执法部门曾经侦破过数起非法加工和向美国贩卖芬太尼类物质的案件,都是境内外不法分子相互勾联,以伪装、夹藏等方式通过国际邮包输往美国,但数量极为有限,不可能是美国的主要来源。美方的指责缺乏证据、有违事实。

刘跃进介绍说,在实现对芬太尼类物质整类列管以后,中国政府将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深入摸排重点地区生物医药基地和化工园区,查清排除非法制造芬太尼类物质的风险点,部署海关重点关区加大对高风险国际邮包的查缉力度,有效拦截芬太尼类物质走私出境,主动加强与有关国家的情报交流和个案合作,联合侦控走私案件等。

他表示,制贩和滥用芬太尼类物质是国际性问题,仅依靠一国之力难以解决,中国政府将认真履行国际禁毒义务,积极参与全球毒品治理,与包括美国在内的国际社会一道共同研究、积极应对芬太尼类物质等新精神活性物质管制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