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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文 删除嫖宿幼女案立案追诉标准

发布时间: 2017-07-12 | 来源: 法制日报 | 作者: 周斌 | 责任编辑: 孟超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删除了嫖宿幼女案的立案追诉标准;明确了协助组织卖淫案的立案追诉标准,规定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帮助招募、运送、培训人员三人以上的,或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应予立案追诉。

补充规定根据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新规定18项污染环境案的立案追诉具体情形,包括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等。明确立案追诉具体情形的同时,补充规定增加了对“有毒物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重点排污单位”“生态环境损害”“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认定。

补充规定明确了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的立案追诉标准,列举了7种“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应当立案追诉的情形。按照补充规定,非法调运、生产、经营感染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森林植物产品的;一年内携带或者寄递《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进境逃避检疫两次以上,或者窃取、抢夺、损毁、抛洒动植物检疫机关截留的该名录所列物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补充规定还明确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生产、销售假药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等立案追诉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