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泄露国家秘密的;
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或者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
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廉洁从业纪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违反财经纪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
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五、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
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
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
包养情人的;
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
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