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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有罪!官方为刑案取证立规

发布时间: 2017-06-28 | 来源: 中国新闻网 | 作者: 汤琪 | 责任编辑: 孟超

中新网北京6月28日电(汤琪)非法证据如何定义?从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方面,如何排除非法证据?27日,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对外公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排除非法证据”给出最新规范。

  什么是非法证据?

——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这份新规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6月27日起实施。

该《规定》共计42条,其中第一条就明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什么是非法证据?应当如何排除?这是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辩护首先要面对的问题。

《规定》列举了几种“应当予以排除”的情形,其中包括: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等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瑞华对此表示,假如这些新的规则能够得到顺利实施的话,那么,检察机关、法院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将会进行更为全面的司法审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遏制侦查人员程序性违法行为、为被告人提供权利救济等方面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取证如何规范?

——对看守所收押体检监督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偏远地方关押讯问,或者直接在侦查机关办案区域讯问的情况,《规定》第九条明确,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送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因客观原因侦查机关在看守所讯问室以外的场所进行讯问的,应当作出合理解释。

同时,《规定》对于录音录像的情形以及具体要求、制作讯问笔录、提讯、身体检查、审查认定非法证据的程序,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例如,《规定》第十三条明确,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应当进行身体检查。检查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查人员可以在场。检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有伤或者身体异常的,看守所应当拍照或者录像,分别由送押人员、犯罪嫌疑人说明原因,并在体检记录中写明,由送押人员、收押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对此表示,“体检记录内容的真实性,对于判断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十分重要。上述规定有利于强化检察机关对看守所收押体检的现场监督,确保看守所如实记录体检结果。”

针对制作询问笔录,《规定》要求,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侦查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写明。

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应当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此外,《规定》还明确,对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查人员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询问犯罪嫌疑人,检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非法证据排除难”如何破解?

——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有观点认为,“非法证据排除难”是近年来律师界反映的以往律师辩护“老三难”基本消除之后产生的“新三难”之一。造成非法证据排除难的原因之一是,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顾永忠对此表示,本次规定除涉及审前程序外,重点对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进行了充实完善,务实实用,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例如,对于审判阶段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应当何时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等情形除外。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将申请书和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

对于一直存在争议的庭前会议上是否应当审查并排除非法证据的问题,《规定》第二十五条明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法院可以核实情况,听取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