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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发布时间: 2017-03-10 | 来源: 人民网 | 作者: 庞革平、甘孝雷 | 责任编辑: 孟超

人民网南宁3月9日电 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获悉,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自2017年3月1日起,广西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根据国务院和工商总局部署,适用简易注销的四类企业类型是:在全国范围内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四类企业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不适用简易注销的8种情形: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申请简易注销公告时,正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 ;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的其他企业。

适用简易注销的特殊情况: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不需要进行简易注销公告。

申请简易注销的企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公示系统填报简易注销公告;企业(自然人/其他相关部门)在自治区级公示系统填报异议内容,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等政府部门也可通过数据交换的方式提交异议内容。无论公告期内是否有异议,45天(自然日)公告期不中断;公示系统只接受企业(自然人/其他相关部门)在公告期内提出的异议,公告期结束,异议按钮关闭。一个企业只有一次申请简易注销的机会。企业应当在公告期结束后30天(自然日)内向登记部门正式提交简易注销申请。企业可以从提交简易注销公告开始至正式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前主动撤销简易注销公告,撤销后不能再提交简易注销公告、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手续。(庞革平、甘孝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