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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门:党政干部在协会商会任职兼职不得领取报酬

发布时间: 2017-02-24 | 来源: 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 孟超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综合监管办法(试行)》指出,党政领导干部在协会商会中任(兼)职的,必须符合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审批,且不得领取报酬和获得其他额外利益。

《综合监管办法(试行)》明确,健全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协会商会根据《总体方案》要求调整完善章程,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内部监事会(监事)以及党组织参与协会商会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

《综合监管办法(试行)》强调,党政领导干部在协会商会中任(兼)职的,必须符合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审批,且不得领取报酬和获得其他额外利益。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纪检监察机关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审计部门对执行规定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协会商会应建立完善资产使用和管理制度,承担相应主体责任。

《综合监管办法(试行)》明确,对协会商会接受、管理、使用财政资金情况,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协会商会资产管理、使用、处置、收益情况依法依规进行监督。协会商会注销时,资产处置方案应报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审批。

审计机关对协会商会的资产管理、使用、处置、收益的情况和协会商会接受、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协会商会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严格执行现行税收征免税政策,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和减免税手续。税务部门对协会商会涉税行为进行征收管理和稽查。

《综合监管办法(试行)》指出,协会商会按照章程和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并开具会费收据。协会商会向会员提供相关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收取合理费用,收费标准按章程规定的程序确定。

对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接受财政拨款和日常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