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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履职保护办法出台 能否成为人身保护令?

发布时间: 2017-02-15 | 来源: 人民日报 | 作者: 徐 隽 | 责任编辑: 孟超

2月10日,元宵佳节前夕,最高人民法院委托有关方面前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沙坡镇,看望慰问遇害法官傅明生的家属。

今年1月26日,陆川法院退休法官傅明生在其住所遭歹徒持刀杀害。行凶歹徒是傅明生1994年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的被告,因离婚纠纷一案怀恨在心,产生报复杀害法官的心理。

这是继湖南永州法官遭枪击、湖北十堰法官遇刺、北京昌平马彩云法官被害、浙江宋城集团舞台剧侮辱某高院院长等事件后,发生的又一起侵害司法权威的恶性事件。这再次为我们敲响警钟——没有法官的尊严,就不会有法律的权威。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法官权益保障关乎法律权威

近年来,当事人以及案外人在诉讼或执行中暴力袭击、伤害法官的事件屡见不鲜。2015年11月18日,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刘某与其丈夫离婚纠纷一案。刘某因对法官张某制作的调解笔录内容不满,在法庭内公然将笔录撕毁,并连续追逐、殴打张某直到法庭之外,致使庭审被迫中断、张某经鉴定受轻微伤。

有的法官及其近亲属还会遭受不同形式的跟踪、骚扰、侮辱、谩骂、威胁、恐吓。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党某与某协会之间的劳动争议上诉案期间,党某在当庭提交的回避申请书中,多次使用“乌龟”“王八蛋”“乌星人”等贬损性语言,对之前审理此案的审判人员进行侮辱。

“肆意贬损、侮辱、谩骂审判人员,不仅让审判人员个人承受正常审理案件之外的巨大压力,也严重影响案件审理秩序,损害国家司法权威。”北京二中院研究室副主任高志海说。

法官权益保障不仅事关司法权的正常行使,更关乎国家法治建设和法律权威。“对法官的暴力伤害,最终伤害的是法治,伤害的是我们共同营造的社会安全感。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法官代表国家依法履行审判权。保障法官有效履行职权,是维护国家治理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和必要条件。”中国法官协会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负责人说。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2016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要求,对干扰阻碍司法活动,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司法人员的行为,要依法迅速从严惩处。同时,将依法履职保障对象从法官延伸到包括司法辅助人员在内的所有承担办案职责的司法人员,将人身、财产权益保护对象从司法人员延伸至司法人员的近亲属,将依法履职保障空间从法庭延伸至法院和工作时间之外。

但要将这些规定付诸实施,还需付出更大的努力。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法官个人信息安全尤为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认为,长期以来,许多法院对司法人员的关心爱护还停留在口号或政策层面,缺乏长效机制和组织保障,对侵害司法人员权益行为的反应处理较为滞后,严重影响一线司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必须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完善配套措施来补齐短板、提振士气。

“针对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及其近亲属的威胁、侮辱、骚扰和暴力侵害事件增多,《办法》更加侧重于设红线、给政策、补短板,进一步健全完善司法人员履职保障机制。”最高法司改办主任胡仕浩说,比如,《办法》明确,法官因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本人或其近亲属遭遇恐吓威胁、滋事骚扰、跟踪尾随,或者人身、财产、住所受到侵害、毁损的,其所在人民法院应当商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必要时先行派遣工作人员采取保护措施。

如何让法院、法庭更安全?《办法》提出了明确要求,比如,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的立案信访、诉讼服务、审判区域应当与法官办公区域相对隔离,并配备一键报警装置,便于及时处置突发事件,有条件的法院,还应当设置法官专用通道;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提供配备录音录像设施的专门会见、接待场所。

然而, 一些暴力威胁、滋扰和侵害法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发生在法院之外,发生在八小时以外,最典型的就是北京昌平区法院马彩云法官遇害事件。此时,法官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尤为重要。

“部分法院在推进司法公开平台建设的同时,存在法官个人信息过度公开情况,法官的住宅电话等信息也被公开,给法官及其家人的日常生活带来困扰。”最高法司改办规划处处长何帆介绍,一些法院要求法官必须“24小时在线”,随时接听当事人电话,但部分“骚扰”电话严重影响到法官日常开庭、办公,此外,与当事人单方通话也存在违反司法职业伦理之嫌。

因此,《办法》要求各级法院充分发挥诉讼服务中心、12368诉讼服务平台和诉讼服务网站等平台查询信息、答复咨询、联系法官的作用,避免因信息过度公开影响法官的审判工作和日常生活。通过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对外公开法官姓名、照片、职务、等级、办公电话和工作邮箱之外信息的,应当征得法官本人同意。

既加强法官保障又约束权力行使

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还要保障司法人员免受非法处理、处分,内心有安全感。李少平介绍,有的同志对司法责任制有抵触情绪,认为责任制只强调终身追责,不重视职业保障。事实上,司法责任制文件和依法履职保障文件本身就是辩证统一的整体。所谓追责,是严格按照宪法法律和司法规律追究违法审判责任,并非动辄得咎。

按照《办法》,“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法官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非经法官惩戒委员会听证和审议,不受错案责任追究。”这些都是对法官依法履职的有力保障。

“强化司法人员履职保障,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推动‘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并不是要强调法官群体的特权,更不应成为某些法官违法审判的‘护身符’。”李少平说。

此外,《办法》还对保障法官在公正考核、薪酬保障、教育培训、心理疏导、医疗保障和休息休假方面的权利作出明确规定。

记者看到,《办法》在赋予法官更多保障的同时,也对行使权力作出必要约束,处理好“行权”与“自制”的关系。

据胡仕浩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研究起草《刑法修正案(九)》过程中,有意见提出,扰乱法庭秩序犯罪是“法官眼前的犯罪”,应当参照有些国家追究藐视法庭罪的程序,由人民法院直接审理作出判决。立法机关研究后认为,扰乱法庭秩序犯罪虽然发生在“法官眼前”,但如果由人民法院直接审理、径行判决,在程序上制约不充分,不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

“总体来看,受当前社会环境、公众法治意识、司法总体状况等客观因素影响,社会各界对法官滥用权力的担心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这些都对人民法院行使制裁权的时机、方式和分寸提出了更高要求。”李少平说,面对妨碍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行为,我们既不能反应迟钝、姑息纵容,也不宜过于敏感,稍有冒犯便强势回应。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扎实的审理、良好的作风、公开的程序、透彻的说理,赢得公众的尊重和信任。只有这样,我们在该严格司法时才能做到说话掷地有声、行事底气十足,“该出手时就出手”。

《 人民日报 》( 2017年02月15日 18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