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GA_meida
官方微信公众号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中国政务 > 政务信息 > 政策解读

生态文明建设考评 发改委:考虑差异奖惩并举

发布时间: 2016-12-23 | 来源: 人民日报 | 作者: 孙秀艳 | 责任编辑: 孟超

原标题:生态文明建设考评有了新标尺——访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张勇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根据《办法》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等部门制定印发了《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和《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为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评价考核提供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张勇就此接受了记者采访。

检验生态文明建设成效的尺子,指标设置突出人民群众获得感

记者:中央为什么要制定《办法》,《办法》的出台有什么重要意义?

张勇:资源环境生态问题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瓶颈制约,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明显“短板”。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就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生态文明建设的成效如何,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目标任务有没有实现,老百姓在生态环境改善上有没有获得感,需要一把尺子来衡量、来检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多次对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工作提出明确要求,2016年中央将《办法》列入了改革工作要点和党内法规制定计划,说明这项工作十分重要,也十分紧迫。

《办法》的出台,首先,有利于完善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指标的情况反映出来,有利于加快构建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更加全面地衡量发展的质量和效益,特别是发展的绿色化水平。其次,有利于引导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形成正确的政绩观。实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就是要进一步引导和督促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自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第三,有利于加快推动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记者:《办法》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张勇:《办法》主要是对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进行制度规范,在指标设置上突出人民群众获得感,在结果应用上体现严的要求,具体来看包括几个方面:

一是围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对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的方式、主体、对象、内容、时间及结果应用、组织协调、能力保障等进行制度规范,作出6个方面、共21条具体规定,发挥评价考核“指挥棒”作用,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生态文明建设责任。

二是采取评价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重在约束、评价重在引导,可以各有侧重地推动地方党委和政府落实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

三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在指标设计中提高了生态环境质量、公众满意程度等反映人民群众获得感指标的权重,引导地方党委和政府把绿色惠民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四是强化结果应用,将考核结果作为省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体现“奖惩并举”。

年度评价和五年考核相结合,以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作依据

记者: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的基本思路是什么,评价考核工作将如何开展?

张勇:《办法》规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采取年度评价和五年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在节能减排、大气污染防治、最严格耕地保护等现有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

年度评价按照《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主要评估各地区生态文明建设进展的总体情况,引导各地区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五年考核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实施,主要考核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以及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强化省级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每个五年规划期结束后开展一次。

记者: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等部门制定了《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您能否就这两个体系作一介绍?在设计上主要有哪些考虑?

张勇:《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分别作为年度评价和五年考核的依据。

《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包含考核目标体系中的主要目标,增加有关措施性、过程性的指标,包括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7个方面,共56项评价指标,侧重于工作引导。

《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以“十三五”规划《纲要》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目标为主,体现少而精、避免目标泛化,使考核工作更加聚焦。在目标设计上,包括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年度评价结果、公众满意程度、生态环境事件等5个方面,共23项考核目标;在目标赋分上,对环境质量等体现人民获得感的目标赋予较高的分值,对约束性、部署性等目标依据其重要程度,分别赋予相应的分值;在目标得分上,体现“奖罚分明”“适度偏严”,对超额完成目标的地区按照超额比例进行加分,对3项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地区考核等级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需说明的是,现在的《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主要是针对“十三五”时期,今后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记者: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是综合性的考核,可否替代现有的专项考核?

张勇: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在现有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目前不替代专项考核,主要考虑是:现有资源环境专项考核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开展方式、方法、时间等差异较大,一时还难以通过综合性的考核完全替代;党中央、国务院之前已对有关专项考核均有明确规定,继续开展专项考核有利于保持相关工作的深入推进,对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形成有力的支撑;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采用有关专项考核认定的数据,不进行现场考核,以减轻地方负担。

考核体现差异化原则,结果将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干部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记者:我国各地区的情况不一、差异很大,评价考核工作对此是怎么考虑的?

张勇:《办法》在强调各地区落实中央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的同时,也对差异化考核进行了考虑,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在目标分解上,《办法》要求有关部门要结合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环境禀赋等因素,将考核目标科学合理分解到各省、区、市;在结果应用上,今后将考核结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时,会充分考虑各地区的区位特点和发展定位,予以差别对待。

记者:对《办法》的贯彻实施有哪些考虑,以保证达到预期的效果?

张勇: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是一项新的工作,综合性、系统性很强,评价考核牵头部门将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各地区的协调配合,抓好办法的落实。

一是科学分解目标。“十三五”规划《纲要》等文件确定了到2020年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目标,各有关部门充分考虑各地区的实际和差异,已经或正在将考核目标分解下去,使各地区既有压力、又有动力,通过努力来实现“十三五”生态文明建设目标。

二是抓好组织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会同统计局等部门将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部际协作机制,跟踪《办法》推进落实情况,提出考核等级划分建议,结合实际不断完善绿色发展指标体系、考核目标体系。

三是强化结果应用。评价考核的“指挥棒”作用能不能得到发挥,关键在结果应用。考核结果将作为各省、区、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在结果应用上体现“奖惩并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