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武汉12月18日电 (记者付文)近日,湖北武汉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联合出台《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党员干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明确,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领导干部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提拔任职。
《办法》规定,引咎辞职或受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后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任职。重新任职时,需重点了解干部的现实表现和工作业绩,并听取干部群众意见。对于干部群众意见较大或者争议较大的,暂缓任职。重新任职决定做出后,组织人事部门应向社会公开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重新任职的情况。
同时,《办法》也明确了受处分后不能正确认识错误人员的处理办法:对受处分后不认真对待,仍有不良表现的,严肃批评教育;经教育拒不认识错误、拒不改正错误,且在影响期或处分期内又违纪的,从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 人民日报 》( 2016年12月19日 11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