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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续期受关注 专家:如有偿也不应增负

发布时间: 2016-12-19 | 来源: 人民日报 | 作者:  | 责任编辑: 孟超

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安排,完善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法律制度,落实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用益物权……日前发布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多处提及房屋、土地等事关千家万户利益的内容,引起广泛关注。

稳定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预期,缓解财富安全焦虑

今年30岁的张华,在北京一家事业单位工作。年初在双方父母的支持下,和妻子购置了一套小户型的二手房。终于当上业主的高兴劲儿还没过,看到温州住宅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到期的新闻,想想自己若干年后也会面对同样的问题,张华又焦虑起来。

和张华有同样焦虑的人不在少数。

虽然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由于缺少全国统一的权威解释,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如何续期,一直是法律上的一个“模糊点”,也是众多房产持有者关注的焦点。

时下,房产已经成为大多数家庭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成为家庭财富增值的重要来源,对于中等收入群体而言更是如此。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认为,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是释放消费潜力、扩大内需、建设“橄榄型”社会的重要基础。

但我国的现实情况是,由于产权制度安排不尽合理,城乡居民获得财产性收入的渠道并不十分畅通,财产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偏低。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临界点,人民群众对产权安全性的要求越来越迫切,亟须对产权保护做出法治化安排。

此次《意见》明确提出健全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各项制度,这不仅对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将产生积极影响,也将缓解人们对于财产安全的焦虑,增强财富安全感。

就住宅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期问题而言,《意见》提出“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

迟福林认为,“这实质是承认并尊重房产已经成为城镇居民重要财产权的现实,也就意味着对于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处理,要拿出妥善的办法。”

多位法学专家也表示,尽管《意见》没有就续期问题出台具体的内容,但指明了要向有利于财产保护的方向进行法律制度设计,有助于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专家认为,如果有偿续期,也不应给公众增加较大负担

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期限的划定,其根据是国务院1990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其中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其他或综合用地50年。

因此,从全国范围来看,大部分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年限都是70年。但也有低于这一期限的,甚至有的只有20年或30年。

其中的原因,在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法律处处长蔡卫华看来,“70年是法律规定的最高年限,并非必须70年。具体使用年限多长,是在土地出让时签订的出让合同中约定的。”

但无论土地使用权期限具体是多少年,都不会影响房屋的居住。蔡卫华说,“人们在购买房屋时取得的是房屋的所有权。所有权是永久的,是没有期限限制的。即使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未续期,房屋所有权人也是可以继续居住的。”

那么,在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时应遵守怎样的原则?专家认为,如何续期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这需要由国家立法机关决定。如果决定实行有偿续期,应当尽快完成续期的有关法律安排。应当在依法的前提下,坚持让公众能够接受以及具有可操作性等原则,制订续期的具体办法。

专家也强调,如果有偿续期的话,必须制定合理的、能够为公众接受的缴费标准,不给公众增加较大负担。而且,政策要具有可操作性,比如房主在自住时不须补缴土地出让金,但是在房屋转让时,补缴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后,才能办理相应的过户登记手续。不一定强制自住的房屋所有权人在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必须主动申请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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