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织实施
(一)创建条件。
拟申请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地区(以下称创建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良好工作基础。申报地区应具有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工作基础并取得显著成效,可持续发展意识较强。
2.瓶颈问题具有典型性。制约当地可持续发展的问题清晰,在全国具有普遍性,形成的解决方案具有推广价值。
3.地方高度重视。所在省(区、市)党委、政府坚持以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经济社会发展,将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创建工作摆在重要工作议程。
(二)创建程序。
1.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备选建议。
2.创建主体在省(区、市)政府的指导下,制定推进可持续发展专门规划和示范区建设方案。
3.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部际联席会议对创建主体编写的规划和方案进行评审。
4.通过评审的创建主体所在省(区、市)政府会同科技部向国务院提出创建申请。
5.国务院批准开展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
6.由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部际联席会议对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部际联席会议与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部际协调机制的沟通和协调,推动各项任务完成和政策落实。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所在省(区、市)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推进合力。
(二)加大政策支持。
1.统筹利用企业投入、社会资本、财政资金等,支持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科研基础条件、技术创新平台和创新创业服务机构等建设。
2.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围绕制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按照“全链条设计、一体化实施”的原则,参与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通过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支持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开展先进适用技术转移转化。
3.研究制定促进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提供支持的政策措施,鼓励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所在地政府建立共同发展基金。
4.支持科研人员和团队深入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开展技术指导,加强基层科技队伍建设,形成科技支撑社会发展的新型科技特派员制度和机制。
5.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所在省(区、市)要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专门的支持政策。
(三)组织宣传推广。及时总结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模式,通过各类媒体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渠道,广泛宣传,扩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