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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报告制度落实堪忧 十多个省政府未履行职责

发布时间: 2016-12-08 | 来源: 新华社 | 作者: 陈菲、罗争光 | 责任编辑: 孟超

新华社北京12月7日电(记者陈菲、罗争光)向权力机关报告环境状况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明确提出的要求。然而记者从全国人大环资委关于依法落实环境报告制度有关情况的报告中获悉,截至目前,已有河北等多数省区市的省级政府依法向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了环境状况,尚有北京等11个省份的省级政府未计划在本年度内按照环保法要求报告。

为强化各级政府的行政职责以及人大对政府落实环境保护的监督作用,2014年4月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新环保法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环保法的这一规定,今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2015年度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并在今年开展的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中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其中,这项制度落实也成为此次执法检查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执法检查及此后的相关调研发现,截至目前,已有河北、山西、辽宁、吉林、江苏、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云南、甘肃、宁夏、山东、海南、贵州、西藏等省区市的省级政府向同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了2015年度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黑龙江、上海拟在今年12月份的省市人大常委会上听取和审议该报告,而北京、天津、内蒙古、浙江、安徽、福建、广东、四川、陕西、青海、新疆等11个省份的省级政府目前仍未有计划在本年度内向本级权力机关报告2015年度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新法实施过程中这项制度能够得到逐步落实是值得肯定的,但从人民群众的关切以及严格执法来看,情况不容乐观。”全国人大环资委工作机构有关负责人表示,新环保法对该项制度报告的主体、报告的对象、报告的内容是有规定的,各地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报告,人大应依法强化监督。

今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国务院关于2015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后提出,今后要形成制度化安排。今年11月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环保法执法检查报告也提出,要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要依法向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车光铁表示,地方人大和政府都有需要进一步加强的方面。建议应进一步统筹抓好人大监督常态化机制建设,不断强化人大监督责任落实和政府主动接受监督意识,综合采取定期报告、专题询问、执法检查、专项调研、代表视察、重大事项决定等多种形式,及时发现基层环保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深入推进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