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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聂案再审判决贯彻疑罪从无原则

发布时间: 2016-12-05 | 来源: 京华时报 | 作者:  | 责任编辑: 孟超

2日,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在辽宁沈阳对聂树斌案再审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从2014年12月最高法指定山东高院复查聂树斌案,到今年6月最高法决定提审,再到最终聂树斌被改判无罪,在被执行死刑21年之后,聂树斌终于沉冤得雪。昨天,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公开表态,要对聂树斌案深刻反思,从五个方面认真吸取教训。    京华时报记者王晓飞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首先,是要强化人权保障理念,尤其要高度重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从源头上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其次要强化程序公正的理念,必须坚决摒弃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其他证据等做法,坚决杜绝指供、诱供甚至刑讯逼供,严把程序关,严格依法规范办案。

再次,要强化证据裁判理念,在审查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既要审查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也要审查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此外,还要强化相互制约的理念,在侦查、起诉、审判环节,各职能部门都要严格依法,认真履职,把好关口,不能重配合、轻制约,甚至不制约。

最后还要强化有错必纠的理念,勇于纠正已经发现的冤假错案,对当事人的申诉,尽职尽责审查,对确有错误的裁判,及时依法启动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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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疑罪从无有审判指导意义

聂树斌再审一案法官夏道虎称,“在聂树斌这个案子中,感觉这些方面它是有欠缺的,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既要重视有罪供述,也要重视无罪的辩解。”夏道虎表示,在收集基本的证据时,既要收集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也要注重收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最高法表示,聂树斌再审案不仅社会影响重大,在司法理念、裁判规则等方面将对今后案件的审判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聂树斌案再审判决,很好地贯彻了疑罪从无原则。聂树斌案是典型的疑案。从在卷证据看,虽然聂树斌本人一直认罪,但其供述有诸多疑点,比如在作案时间上被其车间主任批评的当天还是次日作案;被害人的自行车是二六型还是二四型,勒死被害人的作案工具花衬衣,究竟是从三轮车把上偷的,还是路边破烂堆上捡的,供述前后反复,不能确定,虽然也有客观证据在卷,但重要物证的来源不清、证据力明显不足。

夏道虎表示,作案工具来源没有查清,考勤表缺失等这个案件的疑点很多。按照疑罪从无的理念,最高法再审宣告聂树斌无罪。“应该说他是对疑罪从无原则的充分的肯定,这一点对今后的办案是具有指导意义的。”

明确了对证据缺失的裁判规则

最高法表示,聂树斌原审卷宗中,聂树斌被抓之后前5天的询问笔录缺失,多名证人案发之后前50天内证言缺失。对此,合议庭通过分析在卷材料,全面调查研究,确认这些证据曾经收集在案,同时认为原办案人员对有关证据缺失没有做出合理解释,最后做出了缺失证据对聂树斌可能有利的裁判意见。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何家弘表示,讯问笔录和证人的询问笔录都是在公安机关控制之下丢失的。“当然这么多年过去了,究竟是怎么丢失的,我们无法查知。但是应该可以推断,这些证据的内容大概是对原来办案机关主张的事实是不利的,换句话说,应该说是对聂树斌有利的。”何家弘表示。

证据缺失现象至今在个别案件中仍然存在,遇此情形如何采信证据、认定事实,聂树斌再审案对这一问题予以明确,为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促进办案机关规范办案提供了参考样本。

(责编:白宇)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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