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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回应"老虎伤人":高危游览项目仅发警示不够

发布时间: 2016-10-24 | 来源: 京华时报 | 作者:  | 责任编辑: 孟超

“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发生3个月后,受伤游客向动物园方提出赔偿要求,动物园则表示自己没有责任,不需要赔偿。日前,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部负责人表示,除切实有效的警示、告知外,经营者还应采取实质性措施保护消费者安全。

今年7月23日,延庆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内发生一起游客被老虎袭击,造成1死1伤的惨剧。延庆区委宣传部发布消息称,事件系当事游客在自驾车游览猛兽区的过程中,私自下车,突遭老虎攻击所致。动物园曾与游客签署了《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协议书》,载明“进入园区的自驾车必须关好、锁好车门、车窗,禁止投喂食物,严禁下车;如因违反上述规定发生的车辆损伤和人员伤害,自驾车主应负相应的责任”。

对此,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部负责人表示,野生动物园对凶猛动物采取散养方式,组织游客参观时,一般应当配备具有特殊保护装置的专门车辆,如防野兽袭击的铁笼外皮等,以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而私家车不具备防护装置,容易被凶猛野生动物扑咬、损坏,极易发生意外状况。

对于这种巨大风险,野生动物园应当全面评估,充分做好安全保障工作。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要求,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到位。

中消协法律部负责人表示,在消费者自驾车游览过程中,可能发生车辆受损、机械故障、游客患病、生理需要等需开门求助的多种情形,致使消费者暴露在凶猛动物的攻击范围内。作为组织开展高度危险游览项目的经营者,仅发放警示说明、签订协议书是不够的,对于涉及消费者生死存亡的重大事项,应当采取与项目危险程度相当的更加有效的措施,保障消费者安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相关负责人表示,除切实有效的警示、告知外,经营者还对车辆进行检查、加装防护装置、强制落锁、挖掘隔离壕沟、配备自卫工具等。同时,应设置救生员、配备麻醉枪等紧急救助设备。经营者如不能采取实质有效措施保障消费者安全,有关风险隐患将始终存在。

昨天,中消协强调,此次发声不是要帮不守“规矩”的游客争赔偿,而是为了督促经营者必须审视自己的责任,真正把消费者的风险降到最低,为了更多的消费者免遭不测。(记者杨凤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