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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新旧冲突难免 每周工作40还是44小时?

发布时间: 2016-10-17 | 来源: 法制日报 | 作者: 陈佳韵 | 责任编辑: 孟超

及时清理与上位阶法律不一规范

适用立法法解决法律规范间冲突

根据李文静的梳理,我国法律、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试用期期限的规定非常不一致,亟需统一。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国家铁路劳动用工管理办法》和《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则规定,对六个月以下、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劳动合同,分别规定了不得超过15日、30日和60日的试用期。

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起算时间和试用期问题的复函》第2条规定,合同制工人试用期为三个月至六个月。

李文静认为,针对上述冲突,按照法律优先原则,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议通过适当的方式明确宣布相关部门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内容不再适用,并建议铁路管理部门修订《国家铁路劳动用工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内容。

沈建峰认为,为了解决劳动法的规范冲突问题,在立法时,应统一立法政策,废改立同时进行,在立法完成后及时进行相关法律规范特别是下位阶法律规范的梳理。

“劳动法领域的规范梳理是一项紧迫而繁重的任务。”沈建峰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沈建峰表示,还应不断提高法律适用的技术。立法法确立了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通过这些规则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新旧法、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冲突。

“从完善机制的角度来看,应完善我国法律规范的审查制度,立法法虽然设置了一些规范审查的规则,但是这些规则本身启动和实施的难度过大,已经发现的法律冲突难以通过该机制解决。”沈建峰说。

□ 本报记者   陈  磊

□ 本报实习生 陈佳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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