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实质化价值凸显
推进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
卞建林说:“庭审实质化,就是要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确保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上发挥决定性作用,通过庭审的方式认定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决定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即‘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对此,意见作出了一系列指引,包括规范法庭调查程序,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完善对证人、鉴定人的法庭质证规则;完善法庭辩论规则,确保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完善当庭宣判制度,确保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严格依法裁判等。
李奋飞说,意见在庭审实质化的建构层面,所着笔墨甚多,从完善庭前会议到规范法庭调查程序,从健全质证规则到保障法庭辩论机制,再从强化当庭宣判到严格依法裁判,一幅由控辩审共同构成的等腰三角“图景”已经跃然成型,反映着庭审实质化的中心旨趣。
李奋飞打比方说:“这就好比跨栏的高度不断提升,运动员在加速跑过程中需要克服的难题也越来越多,一旦跌倒就会退出比赛。作为最高跨栏的审判环节,仰赖庭审这一极其复杂且有效的事实甄别机制能够发挥实质功能。”
魏晓娜说,实现庭审实质化的关键在于落实被告人的有效辩护权。对质权是实现被告人有效辩护的必要环节之一,而质证权能否得到保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关键证人能否出庭作证。
针对证人出庭率低这一刑事诉讼长期存在的“痼疾”,意见首先明确了刑诉法规定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情形,接着提出具体举措以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包括健全证人保护工作机制,建立证人、鉴定人等作证补助专项经费划拨机制,完善强制证人到庭制度。
魏晓娜说,落实被告人的辩护权,还需要有大量法庭之外的制度作为保障。为此,意见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公检法等机关有义务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依法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等。
公检法三方共同参与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宏耀说:“中外错案研究表明,侦查活动犯下的错误,根本无法通过法庭审理活动弥补,诸多刑事错案的根源,恰恰植根于错误的侦查实践或证据偏失。鉴于此,大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绝不是法院一己之力所能完成,需要公检法三方的积极参与。”
意见规定,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认定证据,依法作出裁判。审前活动应当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适应各类案件特点的证据收集指引。
吴宏耀解释说:“树立庭审意识、确立证据裁判的观念,不是通过法院的事后倒逼机制,而是通过‘符合裁判要求的证据收集指引’主动引导侦查人员、检察人员逐步树立。”
意见强调法官在定罪科刑方面的唯一性和权威性——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卞建林分析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无罪,不是由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而是由人民法院审判决定,靠证据说了算。侦查、起诉阶段要向审判阶段看齐,适用统一的法定证明标准。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意味着在审前活动中,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必须投入更多时间、精力去发现证据、收集、固定保全证据;在法庭审理阶段,随着控辩双方参与程度的不断加强,法庭审理的时间必然会拉长。
吴宏耀说:“因此,必须强化刑事诉讼制度的案件分流作用,以便及时调控进入正式庭审的案件数量,将有限的司法资源配置到重大的、需要以开庭审理方式裁判的刑事案件上。而意见对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作出了详细规定。”
李奋飞说:“意见昭示着一种新的希望,标志着中国刑事诉讼模式理性转型已然拉开帷幕。” (记者 周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