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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X射线安检仪 环保部:查! 四川环保厅:拆!

发布时间: 2016-10-13 | 来源: 新华社 | 作者: 荣启涵、谢佼 | 责任编辑: 孟超

新华社北京10月12日电(记者荣启涵、谢佼)近期四川成都等地机场、火车站使用“人体安全检测仪”被旅客反映存在辐射安全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环境保护部10月10日向四川省环保厅下发加急文件《关于对X射线人体安检设备辐射安全管理相关问题的复函》,并于12日在官网向社会公布。复函要求四川省环保厅应严格执法,对未经许可违法生产、销售、使用X射线人体安检设备的单位,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确保公众安全。

在接到环保部《关于对X射线人体安检设备辐射安全管理相关问题的复函》后,四川省环保厅12日发出通知,称成都双流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擅自使用X射线人体安检设备涉嫌违反环保法规,责令其立即拆除该设备。指定成都市环保局对涉嫌违法行为按程序开展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依法进行处理。

据了解,成都双流机场使用的是神枪5010型人体安全检测仪。环保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有关辐射环境监测部门对该品牌某型号人体安检仪的初步监测结果表明:以受检人员单次检查时间4秒计算,其受照剂量小于0.77微希弗(μSv)。如果一年内受检12次,公众的有效剂量达到10微希弗。

辐射专家介绍,10微希弗量级为公众年有效剂量豁免管理参考值。由此,初步判断该类型设备单次检查对个人的辐射影响很小。

环保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国人口众多,出行量极大。如果在全国的机场、车站和码头推广使用X射线人体安检设备对公众进行无差别的安检扫描,不具备正当性。环保部认为不得采用电离辐射设备进行大规模人体相关普查性质的检测。

根据我国《射线装置分类办法》,X射线人体安检设备属“其它高于豁免水平的X射线机”范畴,为Ⅲ类射线装置。复函中明确,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生产、销售、使用X射线人体安检设备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和取得省级环保部门(或其委托的市级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纳入辐射安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