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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纪律审查中如何中止和恢复党员权利

发布时间: 2016-09-27 | 来源: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 作者:  | 责任编辑: 孟超

【参考模板1】

关于中止×××党员权利的决定

×××简历。

20××年××月××日,×××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纪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中止×××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本决定自20××年××月××日(×××纪委常委会议讨论之日)起生效。

中共×××纪委

20××年××月××日

【参考模板2】

关于恢复×××党员权利的决定

×××简历。

20××年××月××日,经×××纪委常委会议讨论,×××被中止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20××年××月××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判决(裁定、决定),(对×××的司法处理结果)。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纪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其他党纪处分或者不予处分),并恢复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本决定自20××年××月××日(×××纪委常委会议讨论之日)起生效。

中共×××纪委

20××年××月××日

【法规链接】

1.《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四条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一条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3.《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第十七条对党员的违纪问题,实行分级立案。

(一)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中央纪委报请中央批准立案。

(二)党的中央以下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基层党委、纪委为书记、副书记)违犯党纪的问题,与党委常务委员同职级的党委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委决定立案,上一级纪委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的意见。其他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同级纪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

(三)其他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决定立案,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或党工委、党组的意见。未设立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的,由相应的党委或党工委、党组决定立案。

(四)不是干部的党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基层纪委决定立案。未设立纪委的,由基层党委决定立案。

4.《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根据《条例》规定,党员违犯党纪需要立案的,一般由纪委常委会议或纪检组组务会议讨论决定;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违犯党纪需同级党委批准立案的,一般由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党委或纪委因常务委员不够常委会议法定人数而无法召开常委会的,可由二名以上常务委员批准立案,但事后应即向其他常务委员通报。

不设常委会的各级党工委、纪工委,地级党委、纪委,基层党委、纪委的立案问题,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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