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官”是主要违纪群体
山西省河曲县鹿固乡辉塔村党支部原书记刘俊雄、村委会原主任刘憨雄,因为骗取“以奖代补”项目资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等问题,被中纪委点名通报。
刘俊雄的问题是,以养羊为名申请河曲县畜牧局“以奖代补”项目扶贫资金,河曲县畜牧兽医中心原主任苗旺青等人验收时,刘俊雄谎称一块坡地上的羊就是自己养的羊,从而通过项目验收,骗取3万元补助资金,实际上刘俊雄从未养过羊。
此外,刘俊雄还骗取危房改造等资金11.24万元。
刘憨雄则骗取危房改造、村民供炭款等资金7.66万元。
在贵州,普定县马场镇湾寨村会计黄云学利用职务便利,借“精准识别”新增贫困人口之机,违规将其子纳入贫困人口名单上报,并蒙混过关。
在安徽,怀远县河溜镇莲花村原党总支委员马怀彬,违规将其母亲申报为低保户并获得低保款8198元,使其弟弟违规获取危房改造补助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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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披露的数据显示,在325起典型案例中,“村官”是主要违纪群体。
从涉事主体看,被查处的既有最基层的村民小组组长,也有县处级官员。其中,约有218起案例是“村官”涉腐,占比67%;有61起涉及乡镇干部,占比19%;有30起涉及县区干部,占比9%。
“通常而言,村级组织是党和国家扶贫政策、资金资源落地的最后‘中转站’,也是群众基本情况、个人信息上传的‘第一道关’,重要性不言而喻。”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刊文称,“这个联通上下的位置,让村干部在参与扶贫工作时具有许多潜在的影响力,一旦发生蜕变、滑向腐败,将会直接侵害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
在杜治洲看来,“村官”是主要违纪群体的原因在于,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大多走向农村,“因此,对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有直接管辖权的村官,容易成为主要的腐败群体”。
宋伟分析认为:“这凸显了基层扶贫领域权力的集中性,并且相应权力得不到有效监督和制约。”
“扶贫领域的工作相对复杂,涉及环节较多,不同地区的情况有很大差异,因此必须通过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围绕工作程序制定严密流程,从而减少腐败机会。此外,在扶贫工作监管方面,既要发挥各级纪委的监督责任,更需要各级党委和职能部门发挥主体责任。”宋伟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执行问责条例惩治违纪人员
在接受采访的业内专家看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此次披露上述统计数据,“并无意外”,因为,今年以来,纪检监察机关一直非常重视查处扶贫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今年1月公布的十八届中纪委六次全会公报明确:“严肃查处扶贫领域虚报冒领、截留私分、挥霍浪费行为,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有力保障。”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大了对扶贫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查处打击力度,这是根据党中央‘精准扶贫’目标的决策部署实行的相应举措,是为了保证中央精神的贯彻落实。”宋伟认为。
8月1日,中纪委对第一批重点督办的9起扶贫领域典型案例进行了公开曝光。
8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强调要构建责任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攻坚的责任体系,以硬措施保障硬任务。
杜治洲表示:“扶贫攻坚战已经打响。”
“扶贫领域的腐败是打赢这一战役的巨大障碍,必须坚持高强度、大力度治理扶贫腐败。”杜治洲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在十八届六中全会即将召开之际,通报扶贫领域的突出问题,是在警示广大党员干部,谁也不能动贫困人口的‘奶酪’。”
“今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而‘精准扶贫’是‘十三五’时期的重要任务,因此在这样的时间点发布相关数据,可以进一步推进扶贫工作的监督检查,发挥反面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宋伟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针对整治和查处扶贫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宋伟的建议是:一方面,扶贫领域要加大惩治力度,宣传并拓宽群众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举报途径,对发现的问题,必须保持“零容忍”,因为基层扶贫领域腐败非常损害群众对党的信任;另一方面,对整治和查处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法人员及相关责任者,必须进行更为严厉的责任追究,决不容忍扶贫领域腐败的重生和蔓延。
杜治洲则建议,从一定意义上讲,惩治就是有效的预防。必须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那些在扶贫问题上侵害群众利益的官员和相关人员严厉问责,对没能完成脱贫任务的官员也要依规处理。特别是对数字造假行为给予坚决的打击,避免“数字脱贫”游戏。建立脱贫评价机制,让第三方机构参与评估,同时赋予扶贫工作受益者参与权,把公众对扶贫工作成效的感受作为评价官员脱贫成效的重要指标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