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GA_meida
官方微信公众号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中国政务 > 政务信息 > 法律法规

上海法院:经适房未满年限交易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 2016-09-18 | 来源: 新华社 | 作者: 黄安琪 | 责任编辑: 孟超

原标题: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适房未满年限交易合同无效

新华社上海9月17日专电(记者黄安琪)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往往低于市场价,但是也有交易年限等政策限制。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一起案件,认定未满年限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无效,卖家归还购房款及利息。

上海市民马先生与老伴想要改善一下居住条件。2016年初,老两口看中了位于浦东新区林展路的一套80多平方米的房子,售价195万元。2016年1月,通过房产中介提供服务,老两口向卖家支付了房屋首付款136.5万元。

但一个月后,马先生看了房产证后发现,买家的房子是经济适用房,5年内不得出售转让,他认为卖方隐瞒了重大事项。因此,马先生和老伴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卖家返还购房款136.5万元及利息。

经法院调查,涉诉房产确为经适房,且房产证未满5年。按照相关合同,卖家取得的经适房为有限产权,5年内不得转让或出租。5年后上市交易,房屋所有人也只能获得转让所得房款的60%。然而,卖家取得房产证不到20个月,就将该房产挂牌交易了。

本案的主审法官张卓郁认为,经适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面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适房的房地产权利人拥有有限产权。现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损害了国家及第三人的利益,应属无效。根据合同法,合同无效后,基于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责编:崔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