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全国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背后:检察机关如何介入
在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半年后,6月20日,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人民检察院对庆云县环保局依法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最终迎来一审判决: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庆云县环保局批准企业试生产及试生产延期的行政行为违法。
该案之所以引发舆论关注,更在于其特有的意义:该案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全国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从开始介入,至案件最终宣判,在将近两年的时间里,检察机关扮演的“公益诉讼人”角色举足轻重。
2014年10月,庆云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山东庆云庆顺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顺公司”)自2008年8月以来,在未通过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情况下,违法进行年产12000t环保型纸用染料项目的生产(主要产品为氨基C酸),排放大量污水造成环境污染,当地群众多次举报。
庆云县人民检察院进一步调查发现,庆云县环保局虽对该公司多次作出行政处罚,但其在监管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
针对上述情况,庆云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4年5月、2015年1月两次向庆云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及时责令庆顺公司整改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庆云县环保局虽予以回复,但仍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2015年12月16日,经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庆云县人民检察院向庆云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庆云县环保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并确认其直接收取庆顺公司罚款的行政行为及批准庆顺公司试生产、试生产延期的行政行为违法。
诉讼期间,庆云县环保局采取一系列整改措施,积极纠正了部分违法行政行为。2016年4月29日,庆云县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庆云县人民检察院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庆云县环保局批准庆顺公司进行试生产、试生产延期的行政行为违法。
5月6日,庆云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6月20日,该案公开宣判,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确认庆云县环保局批准企业试生产及试生产延期的行政行为违法。
回顾该案诉讼工作,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宣传处处长徐安江介绍,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多次听取案件汇报、调度工作情况,省、市院多次派工作组赴庆云县院进行督导,共同研究分析案情,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前制定预案;庭前,省、市、县三级院与法院多次召开庭前会议,就相关问题进行沟通协调;同时,统筹谋划协调大量固废、废酸处理等系列问题,确保案件办理扎实,案外处理妥善,实现最佳效果。
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山东作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13个试点省份之一。截至目前,该项工作已在山东省6个试点地区全面铺开,共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90件,已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履行诉前程序案件152件,3起案件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为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典型案例。
“‘公益’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与‘私益’相对而言的。”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二处处长王钦杰向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介绍。
王钦杰强调,试点工作中检察机关把握的原则是:对于“私益”受到侵害的,积极引导特定主体通过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等其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防止将“公益”泛化,把不具有公共性的利益以公益诉讼的方式进行保护。只有当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又没有相应的主体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时,检察机关才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提起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决定了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不同于普通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原告。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进而实现惩治违法行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这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体现。”王钦杰说。
作为新生事物,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尚无经验可供借鉴,相关法律规定也并不完善,在推进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二处副处长刘艳举例说,理论界、司法实务界对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权利义务等尚有不同认识,相关操作程序、配套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涉及违法行为的调查核实、损害后果评估鉴定、因果关系判定等系列问题,专业性较强、举证要求较高,检察机关这方面专业条件和力量相对薄弱,实践经验不足,提起诉讼案件总量还不多;一些地方对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特别是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存在顾虑,认同感不足,甚至反应过度,导致检察机关办案存在较大压力等。
“当然,试点的过程本身就是完善的过程,我们会在法律框架和授权范围内依法推进,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困难和问题。”刘艳说。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邢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