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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法院宣判北京首例组织替考案 被告获刑8个月

发布时间: 2016-08-12 | 来源: 北京青年报 | 作者:  | 责任编辑: 张月

2015年12月的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中,警方在房山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考场内连抓3名替考枪手。据替考者交代,组织者为匡某。昨天下午两点,匡某在房山法院受审,法院以被告人匡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这是刑九修正案实施以来,北京法院审结的首起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犯罪的新类型案件。

48岁的男子匡某是湖南省某专修学院的职员,2015年12月26日,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首场考试开考,匡某在房山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组织康某、胡某、马某分别代替曾某、曾某某、谢某参加研究生考试,后3名替考者被查获。

警方发现3名替考者有几个共同点:都来自湖南;考试之前都报名了一家名为“中国社科院在职研究生专修班湖南站”的辅导班;报考的专业均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的MPA(公共管理硕士)。据替考者交代,组织者为匡某,该人组织20余人来北京考试,其中有多个替考人员,随后,警方将匡某抓获。

根据调查,2015年7月,匡某在湖南开办在职研究生培训班,这个辅导班学费不菲,复习期间要缴纳2万元学费,若通过考试还需缴纳2万元。被替考的曾某、曾某某、谢某(均已判刑)三人都是该培训班的学生,他们在辅导班上课后,感觉没有把握通过考试,因此找到匡某。匡某则承诺为他们找到合适的“枪手”。但这些枪手最终都因为相貌和准考证照片差异太大被发现,在替考理由上,其中一名“枪手”称,替考不是为了钱,而是自己打算在2017年参加MPA考试,只是想练练手。

昨天的庭审中,由房山法院院长邵明艳担任审判长。匡某在庭审过程中对组织考试作弊的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经过审理后当庭宣判,鉴于匡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法院最终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匡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宣判后,匡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此前,房山法院已对本案涉及的替考案件进行了另案审理,替考人康某、胡某、马某及被替考人曾某、曾某某、谢某分别被判处刑法,并处以罚金。

组织考试作弊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的罪名,具体规定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组织”,是指倡导、发起、策划、安排他人进行作弊的行为,组织的对象不限于考生,还可以包括考生家长、教师等。(记者 李铁柱 实习记者 袁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