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旅客可获“先行赔付”
对于在航空运输中造成的人员伤亡,《修订稿》增加了“先行付款制度”和“诉讼权利”的条款。
《修订稿》第131条规定,因民用航空器事故造成旅客死亡或者伤害的,承运人应当向有权索赔的自然人不延迟地先行付款。
另一方面,《修订稿》强调“先行赔付”是为保障旅客利益不受损,但并不构成对事故责任的承认。“该先行付款不构成对责任的承认,可以从承运人随后作为损害赔偿金支付的任何数额中扣除。”
资料图。中新社记者 韩海丹 摄
行李赔偿超限额 航空公司或可不答应
经常要携带贵重行李的旅客们注意了,未来,受损行李的赔偿总额超出限额部分,航企可以拒绝赔偿。
根据《修订稿》对“国内航空运输责任制度”的规定,每位旅客在飞机上或上、下飞机时产生的托运行李损害赔偿,要进行分类处置:不超过限额的部分,承运人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超过限额的部分,承运人证明损失不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或者损失完全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不应当承担责任。
“以国航国内航线为例,免费行李托运限重为20公斤,按照每公斤最多赔付100元的现行标准,最高赔偿旅客2000元。如果旅客要求赔付3000元就明显超出了限额,航企可以不赔偿超出部分。”綦琦说,把无限责任变成有限责任,这种做法有助于企业和行业的健康发展。(种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