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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实施条例征民意:网购商品拆封能无理由退货

发布时间: 2016-08-08 | 来源: 新京报 | 作者: 李婷婷 | 责任编辑: 张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经营者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范围。

网购遇到问题商品需要退货时,不少商家会以“已拆封”、“试用过”等理由拒绝退货。今后,这一状况将有改善。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八章、七十条。其中提到,经营者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的范围,拆封商品也可以“无理由退货”。该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推销电话。对于拒不依法处理缺陷商品的商家,将会受到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者,责令停业整顿并吊销营业执照。

各界人士可在9月5日之前登录工商总局官网或通过邮寄信函至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送电子邮件至12315@saic.gov.cn等方式提出意见。

亮点

不影响“商品完好”即可退货

退货麻烦是不少消费者网购时的一大困惑。消费者退货时,商家一般都会要求商品完好,甚至要求商品不得拆封、试用。新《消法》的亮点之一就是支持网购7日无理由退货。

此次的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提出,经营者除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外,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的范围。

该条例明确提出,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包括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使用说明书等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经营者应当在签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货款。

该条例拟规定,对拆封后易导致商品性质改变、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等情况,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但未经消费者确认的,经营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推送商业信息

网购后,不少消费者会不时收到网店商家推送的广告信息,有些是短信,有些则是推销电话。对此,该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消费者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征求意见稿还提到,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或者请求,经营者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推销电话。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推销电话的,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费用。

商家拒不处理缺陷商品或被停业

商品出现问题时,生产者一般会发布产品召回信息,但也有不少产品召回不及时的情况。此前宜家未及时在中国市场召回“问题柜子”也引起社会关注。此次征求意见稿提出,生产和进口商品、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是缺陷商品、服务的召回主体。发现商品、服务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停止提供、消除危险等措施。

条例还明确,拒不依法处理缺陷商品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消法》第56条予以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此外,关于前段时间出现的“易道”预付消费难退款等问题,此次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经营者发行多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应取得相关许可,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兑付风险。

专家说法

无理由退货系国际惯例

对于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刘红宇表示,此次发布的条例使得新《消法》的规定更加具体化,实施条例中的细则,都是对消费者的有力保护,也是适应新常态条件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例如其中关于无理由退货的细则规定,保障货品没有严重损失情况下都可以退货,是给了消费者更好的保护。商品无理由退货是国际上一个成文的惯例,如今我们与国际接轨的同时,给消费者更全面的保护。此次规定的“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透露其个人信息”也是与时俱进的规定,以前法律法规没有这么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使得一些商家会借机让消费者用个人信息填很多“三包”协议,而后随意传播,让消费者苦不堪言,这次实施条例的禁止性规定一定会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