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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务等四类社团拟直接登记 设监事或监事会

发布时间: 2016-08-02 | 来源: 法制日报 | 作者: 张维 | 责任编辑: 张月

社会团体是社会组织的重要组织形式,其规范化运作是近年来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话题。民政部今日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其中专门就社会组织透明度增设“信息公开”一章,明确规定了登记管理机关、社会团体的信息公开义务。

现行的年检制度在此章被改为年度报告制度,并将年度工作报告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降低社团准入门槛

现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8年颁布施行。

截至2015年底,全国已登记社会团体共32.9万个。

为适应社会团体发展现状,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制保障,民政部启动条例修订工作,《征求意见稿》共9章63条。

《征求意见稿》呈现出的首要变化是降低准入门槛,支持鼓励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发展。成立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要,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可以直接进行登记。经本单位或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意成立,在本单位、社区内部活动的团体不属于本条例登记范围。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哪些社会团体可以直接登记,在《征求意见稿》作了明确。根据《征求意见稿》,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可以直接登记,并确定了四类直接登记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对于成立直接登记范围以外的社会团体,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必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设立监事或监事会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发起人、拟任负责人的条件,加强了资格审查,强化了发起人、拟任负责人的责任。其中规定,发起人需要对登记材料和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主要发起人应当作为该社会团体第一届理事会负责人的候选人。发起人应当在拟成立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业务领域内具有社会认知的代表性。社会团体负责人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社会团体和会员合法权益。社会团体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征求意见稿》增设五章“组织机构”,引导社会团体通过建立完善的内部治理机制,规范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相关权利义务,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强化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保障社会团体依法自治。

强化非营利性监管

《征求意见稿》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社会团体登记、检查、评估、表彰、处罚等信息。社会团体作为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应当主动及时向社会公开章程、负责人、组织机构等有关重要信息。

强化非营利性监管,也是《征求意见稿》中的一个变化。其强化了对社会团体财产使用和处置的监管,以切实保障了社会团体的非营利性。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财产,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社会团体财产收支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征求意见稿》对社会团体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的处置进行规定,保障了社会团体财产的非营利性。对于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以及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财产的,《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强化了监督管理力度。在积极培育扶持的同时,还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并规定了社会团体自律管理,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制。一方面,通过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强化自律管理,通过信息公开鼓励社会监督;另一方面,在政府监管方面作了进一步规定。

《征求意见稿》加强对社会团体信用约束,探索建立社会团体及其负责人的信用记录、异常名录等制度。明确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管职责,以及登记管理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对社会团体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可以采取的措施,以保障监督管理职责的实施。登记管理机关建立相应评估、信用记录制度,加强与业务主管单位、其他有关部门共享社会团体登记管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