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从排除阻力干扰、规范考评考核和责任追究、加强人身安全保护、落实职业保障四个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细化了司法人员各类权益保障机制、拓展了司法职业保障范围,是首个全面加强法官检察官保护的纲领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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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干预司法活动追责范围
该《规定》共27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扩大了干预司法活动记录、责任追究制度的适用范围,明确要求无论是哪个单位或个人,只要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都要予以记录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规定》对调离、辞退法官、检察官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理处分的事由、程序作了具体规定,保障秉公执法、不听“招呼”的法官、检察官不被随意调离、处分。同时,针对实践中反应比较强烈的考核考评背离司法规律、司法责任界定不清、惩戒程序缺乏外部监督等问题,明确了标准等。
针对责任追究,《规定》确定了错案责任的追究标准,并对各环节中法官、检察官应当担责的情形进行界定,防止不当担责,并首次确立了非经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不受错案责任追究。
针对司法人身保护缺位的问题,强化了保护措施,对采取不实举报、诬告陷害、泄露法官个人信息等,要依法追责。明确了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及领导干部的刚性责任,提升司法人员履职安全感。
《规定》已于7月21日起正式施行。
观点
利于推动法官检察官专业化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表示,《规定》基本实现了对司法人员履职行为的全面保护,并规定了一些具体可操作的创新性保护措施。但能否实现对法官工作进行客观公正、符合规律的评价,取决于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考核办法和标准时,在评价机构组成、评价程序和标准确定等问题上能否做到科学严谨、合理公正。
清华大学法院院教授何海波认为,规定首次对司法人员履职保护作了全面规定,有一些内容也是迄今为止最具体明确的规定。他认为,法官、检察官的工作不可避免地包含着自由裁量,往左一点是一种结果、往右一点是另外一种结果。自由裁量的事,是不可能完全靠监督解决的,“所以外在的约束固然必不可少,对法官、检察官职业的信任和保障更加重要”。如果任何人都可以对他们的工作指手画脚、横加干预,法官、检察官反而无所适从,法律反而难以得到执行。
中国人大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则表示,《规定》与正在推行的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等改革遥相呼应,使得优秀法官检察官“招得进、留得住、干得好”不再成为一句空话,可以说是为司法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再助一把力,再加一道锁,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法官检察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最高法司改办规划处处长何帆表示,下一步最高法相关部门将制定《规定》实施办法,确保《规定》落实到位,不断提高法官职业尊荣和提升司法公信力。
亮点
1 非故意违法致错案不承担错案责任
非因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重大过失导致错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承担错案责任,并规定法官、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非经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不受错案责任追究,明确了惩戒委员会工作程序等。
解读
何帆表示,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一些法官担心责任制只是强调问责追责,担心只要工作发生差错,就可能被追责。规定落实了“谁审判,谁负责”的改革要求,明确上级机关、单位负责人、审判委员会等依职权改变法官决定的,法官对后果不承担责任。规定明确了法官非经惩戒委员会审议不受错案责任追究,惩戒委员会审议错案责任必须进行听证,并保障法官陈述、申辩的权利,这些配套机制,实现了依法问责和科学免责的有机结合,有利于推动司法责任制全面落实到位。
周光权则认为,规定赋予了法官申辩权利和救济程序,要求在错案责任追究上必须经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这意味着对法官的处理或者处分,要有一个类似于“审判”的公开、公正且相对复杂的程序,这一程序的关键就是要全面保障法官的“诉讼权利”。
2 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行职责之外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防止一些地方摊派招商引资、征地拆迁、行风评议等任务,影响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职。
解读
在去年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最高法院长周强曾指出,有的地方视法院为政府的工作部门,要求法院承担司法职权之外的强制拆迁、城管执法、招商引资等工作。
周光权表示,实现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改革的重要目标,不允许把诸如招商引资、交通疏导、卫生整治等事务性工作摊派给法官,这要求各级法院尤其是法院领导要敢于担当,拒绝承担此类事务,让法官安心于审判,集中精力于本职工作。
何海波认为,规定出台后,那种要求法官、检察官招商引资、下乡扶贫、上街扫地的故事,以及地方党政机关在征地拆迁之类“攻坚克难”的活动中,以“协调会”“动员会”名义召集法官开会,给他们分派任务或者逼迫他们表态的做法,不应再发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