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日前公布,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业内认为,修改后的条例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对贯彻依法行政、落实简政放权,实施海关全面深化业务改革,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等具有重大意义,同时也在加强和规范海关稽查工作,维护进出口秩序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为何改——强化后续监管意义何在?
海关稽查是国际通行的海关监管制度,是指海关在进出口货物通关后一定期限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以监督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制度。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发布,标志着我国正式建立海关稽查制度。这一制度的实施,将监管时间、空间由口岸现场延伸到通关后3年内,由传统的单一对货物监管转向对企业和货物监管并重,推动了海关监管时空的“前推后移”,有效加强了监管实效。
据统计,1998年至2015年间,全国海关共对走私进口“洋垃圾”、进口农产品、飞机租赁贸易、移动通讯设备、远洋渔业水产品等多个重点行业和商品开展了稽查行动,共稽查企业17.19万家,查获各类走私违法案件2.55万起,为国家追征、补征税款434.97亿元。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持续快速发展,通关便利化水平和海关有效监管能力正迎来新挑战、新要求。
“从当前情况和今后趋势看,海关稽查的地位更重要、任务更繁重,亟须进一步提高效率,增强稽查针对性和有效性。”上海海关学院教授李红霞表示,海关正不断探索监管机制创新,在减少事前审批的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海关稽查一级专家朱昉说,此次条例修改全面运用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规范了海关稽查的组织、权限和实施程序,对实现依法行政,推进“阳光稽查”“法治稽查”,防止权力寻租,可谓恰逢其时、意义重大。
怎么改——核心变化有哪些?
据海关总署稽查司司长孟杨介绍,此次条例修改,进一步规范了海关稽查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确保稽查权力依法运行。
例如,在启动稽查环节,修改后的条例以提前三天通知为原则,以直接实施稽查为例外,将后者严格限定于“被稽查人有重大违法嫌疑,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进出口货物可能被转移、隐匿、毁弃等紧急情况”,并分级设定了不同的审批程序,直接实施稽查的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避免径行启动稽查的随意性。
此外,修改后的条例,对海关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实施查封与扣押等强制措施等,都提出了明确、严格的程序性要求。
此次条例修改,海关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引入了企业主动披露制度——在提高对违法行为罚款数额的同时,明确提出主动报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处理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同时增加海关、企业均可以委托会计、税务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规定。
李红霞认为,上述变化说明过去以海关为主的监管模式,将向发挥企业自主管理作用的综合治理模式转变,促使企业自我规范、诚信经营,实现海关有效监管与企业守法便利的双赢,而引入外部专业机构作为第三方参与,有助于提高海关稽查效率,是实现海关管少、管精、管好的需要。
统计显示,截至2015年底,全国海关共有稽查人员2000余人,同期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企业有近84万家,稽查人力不足、能力不足的短板日趋显现。
从2008年开始,海关启动了委托专业机构参与稽查试点工作,截至2015年共委托专业机构稽查企业5065家,发现各类问题1887起,稽查补税入库约16.38亿元。
啥影响——是否会加重企业负担?
海关稽查涉及进出口企业的财务、贸易、生产、营销等环节,修改后的条例是否会加重企业负担?
孟杨表示,如何优化海关稽查程序、减轻企业成本和负担,如何让广大进出口企业获得更大的政策红利与通关便利,是此次条例修改过程中的重要关注点。
例如,针对大多数企业已采取信息化系统对生产经营进行管理的情况,在修改后的条例中,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电子数据与纸质资料具备相同效力,不再规定其应当将会计记录打印成书面记录保管,并取消有关企业、单位应当向海关报送进出口货物购买、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库存情况资料的规定,减轻了企业负担。
业内人士表示,与缉私不同,海关稽查属于正面监管,启动稽查并不以违法为前提,企业对此应平常心对待。尤其是当前海关全面深化业务改革,不断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企业在享受便捷通关的同时,也应接受并配合海关稽查。
修改后的条例明确,被稽查人应当配合海关稽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被稽查人应当接受海关稽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隐瞒。
孟杨说,下一步海关将认真听取社会和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及时制定出台一揽子配套规章制度,建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内部工作制度等多层级制度体系,使稽查工作进一步迈向法治和规范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