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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红利"全面释放 多个"经验包"可全国"下载"

发布时间: 2016-07-20 | 来源: 新华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 张月

2015年12月4日,一审法院第三次判处雍奎魁死缓,雍奎魁上诉到吉林省高院后,合议庭提出认定故意杀人证据不足应宣告无罪的意见,审委会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宣告雍奎魁无罪。

这起由吉林省高院审理的雍奎魁故意杀人案,两次被一审法院判处故意杀人罪,两次被省高院以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案件在一、二程序中“空转”7年。此案在司法改革前7年未决,改革后却一锤定音。

“这使我们深刻感受到,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对法官责任担当、对法院公正司法、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等都能起到巨大的牵引作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李成林说。

这只是本轮司改“红利”释放的一个缩影。从表面上看,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司法责任制、法官检察官员额制等是司法人员的一场自我革命,而实质上无不指向公众所期盼的如何提高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这一命题。

通过这轮改革,各试点省区市大胆“试水”,敢啃硬骨头。他们的探索实践,已经为在全国普遍推开投石问路,创造了很多好的“经验包”。

考核为主考试为辅

员额制改革是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基础。各地进行了积极探索,但入额标准、程序不规范不科学、遴选把关不严现象仍然存在。部分入额法官检察官达不到独立办案、独立担责的要求,有的地方领导干部直接入额,入额后办案情况不理想等。

针对这些问题,各试点地区不断实践后发现:遴选必须坚持以考核为主、考试为辅,突出办案业绩、司法能力,同时兼顾经验丰富的老同志和业务骨干。

云南考试只设置“案例分析”一种题型,参加考试的582人中有146人未达到及格线,其中有7名是班子成员,均未能入额。考核设计上,把办案经历阅历、办案数量、质量等作为评判办案能力的重要因素,占到了考核总成绩的70%左右。

北京明确对于老同志要充分尊重历史、中青年骨干要切实保证利益、年轻干警要确保看到希望的原则,通过综合采取入额、转岗、交流、过渡性安置等方式,打通不同群体的职业发展通道。北京法院首批入额法官31-40岁的占到47.8%,41-50岁的占32.5%,助审员占32%,形成了比较稳定的结构。

“江苏省法院明确规定领导干部入额后一律要办案,并多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啃硬骨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表示,2015年员额制改革前,江苏省8家试点法院辞职14人;今年上半年员额制改革实施以来仅辞职4人。

拆庙减官探索大部制

近年来各地反映案多人少的呼声日益突出。案件多是事实,但一些地方内设机构过多过滥、官多兵少,更是加剧了这一矛盾。

“如果只选员额、不改机构,业务部门科处长占了员额而主要精力又不在办案上,责任制的功效就会大打折扣。”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克勤说。他举例,改革前有一个90余人的基层检察院设了31个科,内设机构叠床架屋,导致职能碎片化,存在工作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的情况。

于是,吉林省检察院在全国省级检察院率先“吃螃蟹”,把34个处室砍为9部1委,拆庙减官。其中17个办案处室变为5个部,17个非办案部门变为4部1委。办案部门均不再设二级机构,直接由主任检察官办案组作为基本单元,实现机构设置扁平化。

改革自上而下推进过程中,吉林不搞“上下一般粗”,对市县检察院只规定机构数量上限,鼓励基层探索。人数较少的7个基层检察院干脆不设业务部,由副检察长直接领导办案组。

改革后,检察院里的“官员”少了,高级检察官多了,吉林全省检察机关行政人员压缩到政法专项编的10%,办案力量达到近90%,一级高级检察官、二级高级检察官职数是原来的5倍,基层高级检察官由原来的1人增至10人。近日,吉林省检察院8名过去的处长、现任的主任检察官晋升为二级高级检察官,形成鼓励争当业务专家的政策导向。在薪酬改革中,主任检察官的补贴标准高于检察长。

杨克勤表示,目前改革初见成效,今年上半年全省查办职务犯罪、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是去年同期的10倍,立案监督、刑事抗诉、民事抗诉同比分别上升148%、159%、65%,侦查、批捕、公诉等办案时限均缩短了。

放权而不放任

在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过程中,一些地方还不能适应新的办案模式,存在领导不敢放权,入额法官检察官不愿、不敢担责的现象。社会上也担心放权给法官检察官后监督制约跟不上,影响司法公信。

“司法责任制的核心是权责一致,前提是权责明晰,以往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问题正是源于职责不清、权限不明。”李成林告诉记者。

吉林法院制定了《审判主体职责和权限清单》,改革后法院审判主体就是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委会。对独任法官放权到底,促进简案快审。审委会只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各级法院审委会研究案件数量普遍大幅减少。

“贵州法院改革后,法官自行签发裁判文书率达99.9%,2015年全年没有发生一起法官错案追责。”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孙潮说。

放权是为了明责,但放权绝不意味着放任,信任也不能代替监督。多地试点法院科学划分了办案权限,做到“放权”而不“放任”。

重庆探索违法审判责任和瑕疵错误责任的追责形式,明确瑕疵司法行为的内涵、形态以及责任追究的程序和形式。将司法责任区分为违法审判责任和瑕疵司法行为责任,细化瑕疵司法行为责任承担形式,明确责任承担主体,明确责任追究的启动方式和步骤,使司法追责有章可循。改革试点以来,共发出7份责任认定书,对8名瑕疵案件责任人进行追责。

2016年是改革的攻坚之年。司法责任制改革将在全国全面推开。一些长期困扰司法系统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问题正在逐步得到解决,司法公正的制度基石逐步确立,而人民群众也将会享受到更多的司法改革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