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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部航运中心建设地方性法规在上海表决通过

发布时间: 2016-06-24 | 来源: 中新网 | 作者: 陈静 | 责任编辑: 沈杨

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3日表决通过了《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这是一部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框架性立法,基本覆盖了航运中心的各个要素,也是中国第一部关于航运中心建设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自2016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当日表示,条例主要针对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中的短板问题,立足地方政府可以积极作为的领域,聚焦集疏运基础设施建设、航运企业和机构集聚、航运营商环境营造等事项。

丁伟表示,在上海的四个中心建设中,国际金融中心、国际贸易中心建设分别于2009年、2012年出台了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而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一直缺乏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近年来,“丝绸之路”经济带、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等国家新战略的实施,为推动航运市场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和空间。在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关键时期,通过地方立法提供法制保障,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据了解,为保证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立法顺利进行,12个相关单位组成的立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重大问题,推进法规起草工作;相关部门委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和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院做了2030年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专题研究,为立法提供支撑。

据介绍,此次立法在时间跨度上立足近期,兼顾中远期。对未来五年能够确定的重要工作,尽可能纳入条例中。

为了加大对航运中心建设的支持力度,吸引各类航运要素高度集聚上海,条例将现在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和“上海航空枢纽建设专项扶持资金”整合为“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航运枢纽港建设和促进航运功能性机构集聚。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设立,为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供了重大契机。为推动以自贸区为平台的航运制度创新,条例作了三方面的规定:一是推进建设各类中转设施,统筹推进中转业务发展;二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展沿海捎带业务;三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探索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

近些年来,上海停靠邮轮艘次和旅客吞吐量一直蝉联全国第一。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邮轮产业发展,条例规定了多个方面措施:其中包括,在邮轮口岸推进实施特定时限内的过境和出入境免签政策,设立进境和出境双向便利的免税购物商店,推进邮轮船舶供应服务便利化,加快邮轮相关服务贸易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