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省财政厅、河北保监局近日印发的《关于开展特色农业保险保费财政奖补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获悉,自2016年7月1日起,我省(河北省)将对特色农业产业、特色农业产品开展保险保费财政奖补试点。
通知明确,特色农业目前主要包括我省境内具有各地特色的农业产业和列入国家名优特色目录的农业产品。特色农业保险承保主体为具有农业保险业务资格且在河北省境内设置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开发特色农业保险产品,与地方政府、部门对接,开展承保特色农业保险业务。
特色农业财政奖补原则是,发挥地方开展特色农业保险的主体作用和主动性,在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对特色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基础上,省级财政采取后补助的方式给予奖补。以设区市级为单位开展的特色农业财政补贴,省级财政给予设区市级财政奖补。以县(市、区)级为单位开展的特色农业财政补贴,省级财政给予县(市、区)级财政奖补。
特色农业财政奖补范围和标准为——
特色农业产业。以设区市或县(市、区)为单位开展特色农业产业保险,省级财政按照一般不超过当地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总额的30%给予奖补。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民族自治县,一般不超过当地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总额的40%给予奖补。
特色农业产品。以设区市或县(市、区)为单位开展对列入全国名优特色目录的农业产品保险,省级财政按照一般不超过当地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总额的40%给予奖补。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民族自治县,一般不超过当地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总额的50%给予奖补。(记者刘清波通讯员何菲、杜伟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