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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公布

发布时间: 2016-06-17 | 来源: 人民法院报第一版 | 作者: 曾妍 陈盎然 | 责任编辑: 沈杨

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妇联联合举办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湖南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据了解,该办法将于6月20日起实施。

办法指出,告诫的适用范围既包括配偶、父母(养父母)、子女(养子女)等家庭成员之间,也包括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伤害行为。对于不予治安管理处罚,但应当依法实施告诫的四种情形包括家庭暴力行为情节较轻的;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实施家庭暴力情节显著轻微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的以及其他应当作出告诫的家庭暴力行为。家庭暴力行为符合告诫情形的,由办案民警按程序制作《家庭暴力告诫书》并送达。

办法明确,对经告诫后拒不改正,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家庭暴力告诫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人民法院审理家庭暴力人身伤害刑事案件,在该刑事案件发生之前公安机关曾对加害人进行过告诫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处理该刑事案件的酌定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