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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中国—新加坡天津生态城
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的复函
国办函〔2014〕81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
你们关于报送中国—新加坡天津生态城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送审稿)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国务院原则同意《中国—新加坡天津生态城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方案》的实施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生态优先、改革创新、市场驱动、协同发展的原则,着力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推动资源节约高效循环利用,积极培育绿色文化,努力把中国—新加坡天津生态城建设成为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宜居城区,为探索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提供示范。
三、天津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方案》实施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制定配套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加强与新加坡有关方面的协调合作,确保《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如期实现。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相关工作任务,加强协调指导,在政策实施、项目建设、资金投入、体制创新等方面给予支持,切实帮助解决《方案》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了解和督促检查,适时组织开展《方案》实施情况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10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