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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贸易便利化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来源: 中国政府网 | 责任编辑: 张月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6-00054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对外经贸合作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16年03月27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贸易便利化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2016〕59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4月06日
主 题 词: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贸易便利化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16〕59号

商务部:

你部关于建立国务院贸易便利化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牵头负责的国务院贸易便利化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国务院贸易便利化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

2016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贸易便利化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实施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提升我国贸易便利化水平,培育我国外贸竞争新优势,推动我国外贸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建立贸易便利化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协定》生效后,联席会议对外名称为中国国家贸易便利化委员会。

一、主要职能

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部署、统筹指导贸易便利化工作。围绕《协定》实施开展工作,加强对我国贸易便利化工作的宏观指导,研究确定提高我国贸易便利化水平的政策举措,协调各部门的贸易便利化政策;对《协定》实施提供工作指导,协调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及时总结实施的成功典型经验并推广;统筹贸易便利化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国际合作;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法制办、邮政局、外汇局等16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商务部为牵头单位。国务院分管贸易便利化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主要负责同志和国务院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商务部,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商务部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在全体会议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国务院,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深入研究贸易便利化工作推进中特别是《协定》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制订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措施建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共同推进贸易便利化工作,积极营造便利外贸发展的政策环境。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国务院贸易便利化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汪 洋  国务院副总理

副召集人:高虎城  商务部部长

于广洲  海关总署署长

支树平  质检总局局长

江泽林  国务院副秘书长

成  员:钟 山  商务部国际贸易谈判代表兼副部长

王晓涛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刘跃进  公安部反恐专员

朱光耀  财政部副部长

翟 青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刘小明  交通运输部党组成员

屈冬玉  农业部副部长

范一飞  人民银行副行长

孙毅彪  海关总署副署长

汪 康  税务总局副局长

孙大伟  质检总局副局长

焦 红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副局长

谭光明  林业局党组成员

甘藏春  法制办副主任

刘 君  邮政局副局长

邓先宏  外汇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