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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6〕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07年元旦、春节、“五一”、“十一”放假调休日期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3日放假,共3天。其中1月1日为法定假日,将2006年12月30日(星期六)、31日(星期日)两个公休日分别调至2007年1月2日、3日,2006年12月30日(星期六)、31日(星期日)上班。
二、春节:2月18日—24日(即农历大年初一至初七)放假,共7天。其中18日、19日、20日为法定假日,将17日(星期六)、18日(星期日)、25日(星期日)三个公休日分别调至21日(星期三)、22日(星期四)、23日(星期五);24日(星期六)照常公休,17日、25日上班。
三、“五一”:5月1日—7日放假,共7天。其中,1日、2日、3日为法定假日,将4月28日(星期六)、29日(星期日)两个公休日调至5月4日(星期五)、7日(星期一);5月5日(星期六)、6日(星期日)照常公休,4月28日、29日上班。
四、“十一”:10月1日—7日放假,共7天。其中,1日、2日、3日为法定假日,将9月29日(星期六)、30日(星期日)两个公休日调至10月4日(星期四)、5日(星期五);10月6日(星期六)、7日(星期日)照常公休,9月29日、30日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度过欢乐祥和的节日假期;不得铺张浪费,不得借机组织公款旅游活动。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四日